1、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珠海市庙湾岛合同编号:发包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承包人: 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地点: 珠海市庙湾岛 资金来源: 省级海域使用金 建设规模:庙湾岛附近 4.73km2 海域的 9 座鱼
2、礁及相关辅助设施,投放鱼礁单体共计 3519 个形成礁体空方量 150877m3 ,礁区边界处设置灯浮标 4 座,同时岸上设置警示牌 2 座 建设内容:人工鱼礁的预制、运输、投放,灯浮标、警示牌预制、运输、安装 2.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2.1 本工程承包内容: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验收通过、包移交。工程量清单综合总价包干。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3.合同工期3.1 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并在 2017 年 11 月
3、 30 日完成全部礁体投放。3.2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2017 年 月 日完成 (2)201 年 月 日完成 (3)201 年 月 日完成 4.质量标准:4.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采购的标准设备应为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设备制造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竣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2到交通部颁布的标准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2 材料要求(1)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部分材料必须按以下品牌及厂家范围选择: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一览表序号 主要材料 选择品牌或厂家 备注1 水泥华润、台泥、海螺 、华新、珠江水泥厂(珠江牌) 、广州水泥厂(五羊牌) 、上横水
4、泥厂(上羊牌) 、港桥牌、郁江牌2 钢材宝钢、柳钢、韶钢、郸钢、唐钢、首钢、广钢、武钢、萍钢(2) 上表未包括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场。5.合同价款: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其中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6.组成合同的文件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
5、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招标专用条款和招标通用条款、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8)投标书及其附件;(9)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的各项制度、规定(含已印发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制度、规定);(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11)图纸等设计文件;(12)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第 1 条“词语定义”中约定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交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6、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结算、票据结算。10.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承包人: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或)委托代理:经办人: 经办人:开户银行: 帐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负责人
7、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交工及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结算32.交工验收、竣工验收33.工程结算3
8、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转让与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
9、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1.9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
10、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 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 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
11、发包人7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 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承、发包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1.17 保修期:指自本工程交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18 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1.19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
12、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
13、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2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8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29 交工验收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工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验收。1.30 试运行期:在总体工程交工验收之后按规定试运行的时期,为期 3 至 12 个月。试运行由发包人负责。1.31 竣工验收:指试运行期满、按交通部港口工程验收办法进行的工程验收。1.32 利息: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33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5、。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1.34 暂估价: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或设备的金额。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
16、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
17、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