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229 项:其中行政许可 7 项;行政处罚 171 项;行政征收 1 项;行政强制 8 项;行政检查 29 项;行政奖励 13 项。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1 行政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3、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2 行政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4、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6、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3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7、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 643 号令)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4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8、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部门规章】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令第 31 号)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9、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6 行政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1、: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2、四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 643 号令)第三十九条
1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53 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
14、0 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第 28 号令)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7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6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15、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16、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
17、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8 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7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18、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
19、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部门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保部令第 19 号)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
20、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8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部门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第 28 号令)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
21、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9 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
22、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23、的三9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第 449 号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
24、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自然保
25、护区污染事故的。10 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380 令)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序号
26、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11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
27、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380 令)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28、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部门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保部令第 19 号)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