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 671 号罪 犯 莫 蓉 ,女 ,1972 年 08 月 17 日 生 ,汉 族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人 ,无 业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06 月 23 日 作 出 (2014)南 刑 初 字 第 323 号刑 事 判 决 ,认 定 该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罚 金 10000 元 ,继 续 追 缴 赃 款 、赃 物 。于 2014 年 09 月 17 日 投 入 贵 州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服 刑 改 造 。刑 期 自 2012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
2、17 年 12 月 24 日 。刑 止 :2017 年 12 月 24 日 ;减 刑 起 始 时 间 :一 年 零 十 一 个 月 。截 止 至 分 监 区 合 议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该 犯 已 实 际 服 刑 三 年 零 十 一 个月 ,剩 余 刑 期 一 年 零 一 个 月 。1.罚 金 10000 元 (已 缴 纳 ,附 收 据 原 件 )。2.继 续 追 缴 赃 款 、赃 物 未 履 行 (与 李厚 玉 、宋 邦 祥 、宋 邦 琼 共 同 作 案 1 次 ,涉 案 金 额 104226 元 ,未 履 行 。)从 严 依 据 :有 一 定 财 产 责 任 履 行 能
3、 力 而 未 履 行 。该 犯 在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该 犯 从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调 入 一 监 区 后 一 直 从 事 包 夹 工 作 ,该 犯 自 投 入我 监 服 刑 改 造 以 来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服 从 管 理 ,“三 课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积 极完 成 生 产 任 务 。综 上 所 述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一 、三 课 学 习 :思 想 教 育 94 分 ;文 化 教 育 分 ;技 术 教 育 95 分 。二 、立 功 或 奖 励 :改
4、造 积 极 分 子 一 次 :2014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03 月 。 综 合 记 功 :无 。监 狱 表 扬 :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无 违 反 监 规 纪 律 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 监 狱 减 刑 、假 释 评 审 委 员 会 合 议 ,拟 对 该 犯 提 请 减 刑 ;经 驻 监 检 察 部 门 审 查 ,认 为 该 犯 情 形 符 合 减 刑 条 件 ,对 监 狱 呈 报 该 犯 减 刑无 异 议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5、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监 狱对 罪 犯 莫 蓉 提 请 减 刑 。按 成 绩 该 犯 可 减 六 个 月 ,因 其 有 一 定 履 行 能 力 而 未 履 行从 严 掌 握 扣 减 一 个 月 。建 议 对 罪 犯 莫 蓉 减 刑 五 个 月 。特 提 请 审 核 。此 致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公 章 )2016 年 11月 29 日附 :罪 犯 莫 蓉 改 造 档 案 共 卷 页案 号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意 见 : 审 查 人 : 2016 年 月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
6、016)黔女一监减字第 672 号罪 犯 吴 明 英 ,女 ,1987 年 12 月 24 日 生 ,苗 族 ,贵 州 省 黄 平 县 人 ,无 业 。贵州 省 黄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06 月 16 日 作 出 (2014)黄 刑 初 字 第 40 号 刑 事 判决 ,认 定 该 犯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并 处 罚 金 4000 元 。贵 州 省 黔 东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08 月 28 日 作 出 (2014)黔 东 刑 终 字第 195 号 刑 事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7、 ,维 持 原 判 。于 2014 年 09 月 10 日 投 入 贵 州 省 第一 女 子 监 狱 服 刑 改 造 。刑 期 自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 。刑 止 :2020 年 10 月 21 日 ;减 刑 起 始 时 间 :一 年 零 九 个 月 。截 止 至 分 监 区 合 议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该 犯 已 实 际 服 刑 三 年 零 一 个 月 ,剩 余 刑 期 三 年 零 十 一 个 月 。罚 金 4000 元 (已 缴 纳 ,附 收 据 )。 从 宽 依 据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刑 。该 犯 在 服 刑
8、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该 犯 从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调 入 一 监 区 后 一 直 从 事 包 夹 工 作 ,该 犯 自 投 入我 监 服 刑 改 造 以 来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服 从 管 理 ,“三 课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积 极完 成 生 产 任 务 。综 上 所 述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一 、三 课 学 习 :思 想 教 育 95 分 ;文 化 教 育 分 ;技 术 教 育 95 分 。二 、立 功 或 奖 励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一 次 :2014 年
9、12 月 至 2016 年 04 月 。 综 合 记 功 :无 。监 狱 表 扬 :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无 违 反 监 规 纪 律 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 监 狱 减 刑 、假 释 评 审 委 员 会 合 议 ,拟 对 该 犯 提 请 减 刑 ;经 驻 监 检 察 部 门 审 查 ,认 为 该 犯 情 形 符 合 减 刑 条 件 ,对 监 狱 呈 报 该 犯 减 刑无 异 议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10、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监 狱对 罪 犯 吴 明 英 提 请 减 刑 。按 成 绩 该 犯 可 减 六 个 月 ,因 其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从 宽 掌 握一 个 月 。建 议 对 罪 犯 吴 明 英 减 刑 七 个 月 。特 提 请 审 核 。此 致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公 章 )2016 年 11月 29 日附 :罪 犯 吴 明 英 改 造 档 案 共 卷 页案 号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意 见 : 审 查 人 : 2016 年 月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 673 号罪 犯 刘 虹 利 ,女
11、,1992 年 5 月 25 日 生 ,汉 族 ,贵 州 省 桐 梓 县 人 ,无 业 。贵 州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作 出 (2013)筑 刑 一 初 字 第 56 号 刑事 判 决 ,认 定 该 犯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并处 罚 金 10000 元 。作 案 通 讯 工 具 黑 色 苹 果 手 机 、诺 基 亚 白 色 滑 盖 手 机 、黑 色 仿 飞利 浦 手 机 、黑 色 DAXiAN 手 机 各 一 部 依 法 全 部 予 以 没 收 ,上 缴 国 库
12、。贵 州 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 作 出 (2013)黔 高 刑 三 终 字 第 252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 投 入 贵 州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服 刑 改 造 。刑 期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 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 。刑 止 :2026 年 7 月 19 日 ;减 刑 起 始 时 间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截 止 至 分 监 区 合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止 ,该 犯 已 实 际 服 刑 四 年 零 四 个月 ,剩 余
13、刑 期 九 年 零 八 个 月 。罚 金 10000 元 (已 履 行 ,附 收 据 )。从 宽 依 据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刑 。该 犯 在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该 犯 从 2014 年 3 月 至 今 在 二 监 区 二 分 监 区 从 事 包 花 边 工 种 ,该 犯 自 投 入我 监 服 刑 改 造 以 来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服 从 管 理 ,“三 课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积 极完 成 生 产 任 务 。综 上 所 述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一 、三 课 学 习
14、 :思 想 教 育 96 分 ;文 化 教 育 分 ;技 术 教 育 98 分 。二 、立 功 或 奖 励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二 次 :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4 月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4月 。综 合 记 功 :无 。监 狱 表 扬 :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无 违 反 监 规 纪 律 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 监 狱 减 刑 、假 释 评 审 委 员 会 合 议 ,拟 对 该 犯 提 请 减 刑 ;经 驻 监 检 察 部 门 审 查 ,认 为 该 犯 情 形 符 合 减 刑 条 件 ,对 监 狱 呈 报 该 犯
15、 减 刑无 异 议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监 狱对 罪 犯 刘 虹 利 提 请 减 刑 。按 成 绩 该 犯 可 减 十 二 个 月 ,因 其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刑 从 宽掌 握 一 个 月 。建 议 对 罪 犯 刘 虹 利 减 刑 十 二 个 月 。特 提 请 审 核 。此 致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公 章 )2016 年 11月 29 日附 :罪 犯 刘 虹
16、 利 改 造 档 案 共 卷 页案 号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意 见 : 审 查 人 : 2016 年 月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 674 号罪 犯 欧 阳 光 健 ,女 ,1970 年 7 月 25 日 生 ,汉 族 ,贵 州 省 独 山 县 人 ,无 业 。贵州 省 都 匀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8 月 4 日 作 出 (2014)都 刑 初 字 第 187 号 刑 事 判决 ,认 定 该 犯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00 元 ;退 回 的 赃款 15000 元 ,依 法
17、 返 还 被 害 人 赵 国 云 2000 元 ,龙 光 成 13000 元 ;剩 余 赃 款 继 续追 缴 (共 同 犯 罪 涉 案 赃 款 87150 元 ,余 14800 未 追 缴 ,见 判 决 第 3 页 )。于 2014年 9 月 12 日 投 入 贵 州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服 刑 改 造 。刑 期 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 至2018 年 1 月 23 日 。刑 止 :2018 年 1 月 23 日 ;减 刑 起 始 时 间 :一 年 零 十 个 月 。截 止 至 分 监 区 合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止 ,该 犯 已 实 际 服 刑 二
18、年 零 十 个月 ,剩 余 刑 期 一 年 零 二 个 月 。1、罚 金 人 民 币 4000 元 (已 履 行 ,附 收 据 )。2、剩 余 赃 款 14800 继 续 追 缴 (未 履 行 ,附 上 账 消 费 明 细 )。从 严 依 据 :累 犯 。该 犯 在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该 犯 从 2016 年 2 月 至 今 在 二 监 区 二 分 监 区 从 事 值 星 员 工 种 ,该 犯 自 投 入我 监 服 刑 改 造 以 来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服 从 管 理 ,“三 课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积 极
19、完 成 生 产 任 务 。综 上 所 述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一 、三 课 学 习 :思 想 教 育 96 分 ;文 化 教 育 分 ;技 术 教 育 95 分 。二 、立 功 或 奖 励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一 次 :2014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4 月 。综 合 记 功 :无 。监 狱 表 扬 :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无 违 反 监 规 纪 律 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 监 狱 减 刑 、假 释 评 审 委 员 会 合 议 ,拟 对 该 犯 提 请 减 刑 ;经 驻 监 检 察 部 门 审 查 ,认
20、为 该 犯 情 形 符 合 减 刑 条 件 ,对 监 狱 呈 报 该 犯 减 刑无 异 议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监 狱对 罪 犯 欧 阳 光 健 提 请 减 刑 。按 成 绩 该 犯 可 减 六 个 月 ,因 其 系 累 犯 从 严 掌 握 扣 减一 个 月 。建 议 对 罪 犯 欧 阳 光 健 减 刑 五 个 月 。特 提 请 审 核 。此 致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21、院(公 章 )2016 年 11月 29 日附 :罪 犯 欧 阳 光 健 改 造 档 案 共 卷 页案 号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意 见 : 审 查 人 : 2016 年 月 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 675 号罪 犯 胡 志 香 ,女 ,1976 年 6 月 10 日 生 ,汉 族 ,贵 州 省 兴 义 市 人 ,农 民 。贵 州省 黔 西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 作 出 (2002)兴 刑初 字 第 156 号 刑 事 判 决 ,认 定 该 犯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判 处
22、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终 身 ;赔 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许 忠 先 、陈 德 祥 经 济 损 失 3000 元 。贵 州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于 2003 年 3 月 20 日 作 出 (2003)黔 高 刑 一 终 字 第 124 号 刑 事 裁 定 ,驳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 投 入 贵 州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服 刑 改 造 。刑期 自 2006 年 1 月 19 日 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 。2006 年 1 月 19 日 经 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减 为
23、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剥 夺政 治 权 利 改 为 八 年 ,刑 期 自 2006 年 1 月 19 日 起 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 止 。2008 年 12 月 至 2012 年 6 月 先 后 二 次 经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减 刑 共计 二 十 六 个 月 零 十 五 日 。刑 止 :2022 年 11 月 3 日 ;上 次 减 刑 距 本 次 报 减 时 间 :四年 。截 止 至 分 监 区 合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止 ,该 犯 已 实 际 服 刑 十 三 年 零 八个 月 ,剩 余 刑 期 六 年 。民 赔 3000
24、 元 (已 执 行 ,附 执 行 函 )从 严 依 据 :暴 力 性 犯 罪 原 判 无 期 。从 宽 依 据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刑 。该 犯 在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该 犯 从 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二 监 区 二 分 监 区 从 事 套 楦 工 种 ,该 犯 自 投 入 我监 服 刑 改 造 以 来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服 从 管 理 ,“三 课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积 极 完成 生 产 任 务 。综 上 所 述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一 、三 课 学
25、习 :思 想 教 育 96 分 ;文 化 教 育 分 ;技 术 教 育 78 分 。二 、立 功 或 奖 励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三 次 :2012 年 7 月 至 2013 年 11 月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年 12 月 ,2015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综 合 记 功 :无 。监 狱 表 扬 一 次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6 月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无 违 反 监 规 纪 律 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 监 狱 减 刑 、假 释 评 审 委 员 会 合 议 ,拟 对 该 犯 提 请 减 刑 ;经
26、 驻 监 检 察 部 门 审 查 ,认 为 该 犯 情 形 符 合 减 刑 条 件 ,对 监 狱 呈 报 该 犯 减 刑无 异 议 。为 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监 狱对 罪 犯 胡 志 香 提 请 减 刑 。按 成 绩 该 犯 可 减 二 十 个 月 ,因 其 系 暴 力 性 犯 罪 原 判 无期 从 严 掌 握 扣 减 一 个 月 。因 其 积 极 履 行 财 产 刑 从 宽 掌 握 一 个 月 。建 议 对 罪 犯 胡志 香 减 刑 二 十 个 月 。特 提 请 审 核 。此 致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公 章 )2016 年 11月 29 日附 :罪 犯 胡 志 香 改 造 档 案 共 卷 页案 号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