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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林市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教育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 定教师资格的过程性材料,教师师德师风行为检查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2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 管理主体3 体育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

2、0 号,2009年 8 月 30 日通过) 证照是否齐全 体育项目经营者4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2 号,2003 年 6 月 26 日通过)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否违规管理主体5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一、 黑 龙 江 省 学 校 安 全 条 例 (2010 年 12 月 17

3、日 通 过 )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情况 市直各单位、各镇中心校、民办教育机构6擅自举办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处罚 黑 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2015 年 4 月 17 日 修 正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办学资质是否达到办学标准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2 海林市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教育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7在 职 教 师 有

4、 偿 补 课 , 开办 、 推 荐 课 外 辅 导 班 或者 在 课 外 辅 导 班 授 课 的处 罚 黑 龙 江 省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条 例 (2009 年 8 月 20 日 修 订 ) 在 职 教 师 有 偿 补 课 , 开 办 、 推 荐 课外 辅 导 班 或 者 在 课 外 辅 导 班 授 课 情 况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8学校和教师向未成年学生滥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学校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的处罚 黑 龙 江 省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条 例 (2009 年 8 月 20 日 修 订学校和教师向未成年学生滥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学校出

5、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情况全市各级各类学校9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一、 黑 龙 江 省 学 校 安 全 条 例 (2010 年 12 月 17 日 通 过 )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市直各单位、各镇中心校、民办教育机构10 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行为的处罚 黑 龙 江 省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3 月 18 日 黑 龙 江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 号 公

6、 布 ,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 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行为 体育赛事主办者11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一、 黑 龙 江 省 学 校 安 全 条 例 (2010 年 12 月 17 日 通 过 )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市直各单位、各镇中心校、民办教育机构12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中华

7、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 出资人是否违规取得回报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3 海林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1 违反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 年 4 月 9日通过) 是否存在违反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行为 域内工业企业2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不含吊销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

8、务院令第466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是否存在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 域内民爆企业3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是否存在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行为 域内民爆企业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 年 6 月 24 日起施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是 否 存 在 违 反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行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及 相 关 项 目5 市科技计划项目审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 年

9、 10 月 23 日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否存在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审定行为 科 技 型 企 业 及 相 关 项 目6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行为 新建续建项目7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是 否 存 在 违 反 不 使 用 政 府 性 资 金 的 工业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及 备 案 的 行 为 相关工业项目8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是否存

10、在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行为 新建续建项目9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 56 号): 是否存在窃电行为 域内工业企业 4 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1 2017 年第四季度企业劳动用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制造、服务、零售及物资行业 5 海林市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畜牧兽医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8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11、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6 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1.奶 畜 养 殖 场

12、、 养 殖 小 区 具 备 的 条件 ;2.养殖档案建立情况;3.奶畜健康情况、强制免疫情况;4.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情况;5.生产、贮存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情况;6.生鲜乳收购站具备条件;7.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6 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71 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

13、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1.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2.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海林市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畜牧兽医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8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3 兽药监督检查兽药管理条例(2014 年国

14、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4 年农业部令第 45 号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1.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3.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4.其他规定情形。兽药生产企业 7 1.兽药经营企业遵守兽药经营质

15、量管理规范的情况;2.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3.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4.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5.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兽药经营企业1.1.兽药使用单位遵守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的情况;2.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3.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兽药使用者海林市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畜牧兽医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8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 8 4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16、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严 格 履 行 职 责 , 加 强 对 生 猪 屠 宰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 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

17、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1.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执 行 国 家 规定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要 求 的 情 况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3.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建 立 或 者 实施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5.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对 病 害 生 猪及 生 猪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情 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 检查病原微生物实

18、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 424 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

19、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检查以下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等: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条件;3.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4.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海林市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畜牧兽医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8 日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 9 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

20、 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2 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

21、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

22、口登记情况;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6.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销售机构资质情况;饲料生产企业;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海林市地税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地税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月 日 10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 查 依 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备注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2016 年重点对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安排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2016 年重点对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黑地税函【2017】11 号省级重点税源企业 金融业2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实际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 2017 年度实际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牡地税函【2017】6 号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制造业、金融业海林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盖章):海林市公安局 填报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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