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再保险 概论第一节 再保险的 基本概念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 比较第 三节 再保险的 发展历史第四节 再保险的 职能和作用导 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 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 返回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再保险 定义二、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BACK一、再保险定义(一)再保险( reinsurance) 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
2、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指出: “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3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 (ceding company)。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ceded compa
3、ny)。4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手续费)原保险人利用再保险转嫁危险责任时所支付的保费,称为公保费或再保险费。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用以补偿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5 “ 责任共担 ” 与 “ 盈利共享 ”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 “ 责任共担 ” 。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 “ 盈利共享”6转分保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 方当
4、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7国际再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返回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一)危险单位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2危险单位的划分( 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 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 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 ( 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年产 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局和结
5、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 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二)自留额与分保额1概念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2计算与表示( 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 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 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比如我国 保险法 98条规定: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 。 返回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 关系 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 区别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