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鼓楼区财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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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 鼓楼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 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 审查 ,依法制 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重大 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

2、属于主 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六十六

3、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 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 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 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

4、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办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 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

6、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 伪造、 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办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

7、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研究。3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 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8、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 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采购金 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六)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 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 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 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

10、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研究。4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

11、不依法回避的,由 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

12、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5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

13、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 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

14、定,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研究。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会计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 款。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15、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6伪造、 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16、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 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 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 于重大、疑 难案件可以报请 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

17、设置会 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会计科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实施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

18、会 计账簿、 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19、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违法会 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

20、行政区域行政 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 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 辖。上 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 级财 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 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 应当 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 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 为;(三)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

21、簿的行 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 (一)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 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 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2、执行。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 强令会 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 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23、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 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2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 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 员有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会计科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或者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 会计法第四

25、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9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26、:“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违 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 领、关 联交易等手段 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 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7、事实、理由、依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决定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处理、 处罚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法定时限立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

28、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 损 失的, 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 处分。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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