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区食药监局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标准为了正确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 规和规章,指 导本部门 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中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 检查、行政 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六方面。在实施标准中,针对违法行为 作出了具体描述,并列出了 “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和 “实施标准、自由裁量”等内容。本部 门工作人 员在具体工作中要依据行政权力原则和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实施标 准作出行政权力决定。一、行政许可1.项目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子项:1、食品(含保健食品) 经营许可证
2、(新办)2、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4、食品(含保健食品) 经营许 可证(变更)5、食品(含保健食品) 经营许可证(补证)实施依据:【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 29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 隐患而不主动召回 药品的, 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标准:无自由裁量权情形。2.项目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子项:1、食品(含保健食品
3、)生 产许可(新申请)2、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产许可(变 更)5、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产许可(补办)实施依据:【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 29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 隐患而不主动召回 药品的, 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标准:无自由裁量权情形。3.项目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子项:1、食品添加剂
4、生产许 可(新申请)2、食品添加 剂生 产许可(延续)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 更)5、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 补办)实施依据:【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 29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 隐患而不主动召回 药品的, 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标准:无自由裁量权情形。4.项目名称: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实施依据: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23 号公布,自公布之
5、日起施行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 门方能发售。实施标准:无自由裁量权情形。二、其他行政权力5.项目名称: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实施依据:【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2016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 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 7 个
6、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项目、备案号等。 实施标准:无自由裁量权情形。3、行政处罚6.项目名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 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
7、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 应当具有与所生 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8、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实施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 条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金额,结合货值金额按以 下标准确定: (一)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 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 处 6.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前款对应的处罚幅度内,
9、结 合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 规定的情形确定具体处罚金额。涉案食品风险性高或者案情特别严重的,不以 货值金额确定 处罚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 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 登记保存物品的,处 10 万元罚款。 对于因残疾、重大疾病(非传染性)或者失 业等原因,生活 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品经营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 体食品经营店, 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 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按以下 标准确定: (一)货值金额不足 100 元的, 处以 2000 元罚款; (二)货值金额 100 以上不足 300
10、 元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货值金额 300 以上不足 500 元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元以下 罚款:(一)已经申请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正在 办理中的;(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 许可类别或者备注项目,但经审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三)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
11、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 款:(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要求其办理许可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 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二)涉案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伪造或者冒用产品批号的;(六)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七)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并 处七万五千元罚 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12、十二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 罚款:(一)已经申请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正在 办理中的;(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 许可类别或者备注项目,但 经审查 符合规范要求的;(三)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 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要求其办理许可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二)涉案产品质量不符
13、合标准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伪造或者冒用产品批号的;(六)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七)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的 罚款。7.项目名称: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1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明 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 量基准的规定。 (一)明知他人从事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 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 罚情形之一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
15、下 罚款; (二)明知他人从事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 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或符合裁 量规则规 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并处 8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七万以上八万以 下的罚款。 8.项目名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16、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 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17、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1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
19、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 业以同一配方生 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 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
20、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依照前款 规定给予 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 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 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 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 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21、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 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
22、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金额,结合货值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 处 12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值金额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处 1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前款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结 合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 规定的情形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涉案食品风险性高或者案情特别严重的,不以 货值金额确定 处罚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
23、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 15 万元罚款。 对于因残疾、重大疾病(非传染性)或者失 业等原因,生活 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品经营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 体食品经营店, 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 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按以下 标准确定: (一)货值金额不足 100 元的, 处以 5000 元罚款; (二)货值金额 100 以上不足 300 元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 300 以上不足 500 元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4、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 轻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并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但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产
25、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 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 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 (一)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并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但仍违反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所 列情形之一的; (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26、(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 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的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 (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 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
27、一百二十三条中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并 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出 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或符合裁量 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 情形之一的,并处 8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七万以上八万
28、以下的 罚款。9.项目名称: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
29、“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 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并 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的,出 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或符合裁量 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 情形之一的,并处 8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七万以上八万以下的 罚
30、款。10.项目名称:其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依照前款 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 轻行政处罚:
31、(一)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并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但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 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 法
32、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 罚款: (一)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并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但仍违反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所 列情形之一的; (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 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33、(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 (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十六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11.项目名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34、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 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 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或者未按 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 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 经洗 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 维护、清洗、校验;
35、(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 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 、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 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 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
36、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 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 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 规定在独立包装上 标注相关内容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37、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1 项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功能的; (三)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
38、罚款。12.项目名称: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 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
39、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1 项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的; (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功能的; (三)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
40、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13.项目名称: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 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
4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000 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1 项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 3 项以上情形
42、的; (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功能的; (三)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14.项目名称: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 进行处置、 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
43、、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 销许可证。 ”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的; (二)导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应急处置的; (三)毁灭主要证据
44、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5.项目名称: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 检查、 报告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 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 检查、 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5、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 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5 家以下的; (二)入场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
46、者 20 家以上的; (二)入场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9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16.项目名称: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47、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 规定承担责任。”实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 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5 家以下的; (二)入场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
48、标准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20 家以上的; (二)入场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 9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17.项目名称: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六十二
49、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 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 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