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稿)(公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 CCC 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和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 47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局辖区免办 CCC 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分类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第三条 浙江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负责浙江检验检疫系统
2、免办 CCC 认证工作的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免办 CCC 认证诚 信企业考核、审批以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免办 CCC 认证终审 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免办 CCC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后续监管、免办 CCC 认证诚信企业推荐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四条 对于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2(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 /产品。(四)工厂生产线 /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 设备/ 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
3、 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 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第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公开免办 CCC 认证申请条件,咨询电话、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办理要求。第六条 各分支局根据免办 CCC 认证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 1)做好受理审批工作:(一)受理岗人员应当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CCC 免办电子审批系统” (http/,以下简称 “免办系统”), 对贸易关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免办 CCC 认证申请是否符合免办条件、提
4、交的材料是否齐全(附件 2)进行审查。对3需要补正的材料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对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的,或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认为符合免办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受理决定并流转到初审岗;对不属于免办 CCC认证办理范围的,或不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的,或进口产品不属于 CCC 认证 范围的,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出“受理不通过” 的决定。 (二)初审岗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实施网上审查,对符合免办 CCC 认证 条件的,或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认为符合免办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初审合格的决定并流转到复审岗;对不符合免办 CCC 认证
5、条件,应当即时做出“ 初审不通 过” 的决定。(三)复审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互证性和可信性实施网上审核,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的,或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认为符合免办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复审合格决定并流转到发通知岗;经复审认为不符合免办 CCC认证条件的,应即时退回初审岗;需要终审的,应流转到终审岗。(四)终审岗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与免办条件的适用性实施网上审核,对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终审合格决定并流转到发通知岗;认为不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的,退回复审岗。4(五)发通知岗人员通过网上系统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将纸质材料送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材料比对,
6、并流转到材料比对岗。(六)材料比对岗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与免办系统上传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一致的,即时流转至发证岗;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不能补正或补正不一致的,做出“比对不通过 ”决定,不予发证。(七)发证岗人员对通过比对的免办申请,即时缮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附件 3),履行发放手续,并要求领证人在办理 申请表 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第七条 免办证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为 1 个月,一次核销。其中对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如果申请人使用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海关手册号为 C 开头)的, 免办证明按海关手册额定数量
7、审批,免办证明有效期为手册有效期,多次核销;如果申请人使用海关电子帐册(海关手册号为 E 开头 ),则免办证明按申请数量审批,有效期为 1 年,多次核销。 免办证明到期后自动失效,确实需要进口的,应当重新办理。第八条 免办 CCC 认证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不包括退回申请人补正及申请人递送纸质申请材料时间)。5第九条免办证明签发后,申请人提出需要更改的;或入境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需要更改免办证明的,各分支局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附件 5)、入境查验记录(适用时)和原免办证明等,并通过免办系统将免办证明退回企业修改。企业可以对原申请的产品名称、制
8、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重量、金额进行更改。修改后,发证岗人员应当再次确认更改结果。第十条 各分支局对申请人申报的免办 CCC 认证的产品数量、用途和理由等存在疑义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前期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免办 CCC 认证条件,填写免办CCC 认证产品调查记录表(附件 4),并随申请材料归档保存。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免办 CCC 认证产品类别、监管风险和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对免办 CCC 企业实 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免办 CCC 诚信企 业、一般监管企业 和重点监管企业。第十二条 对诚信度较高,质量管理规范,进口数量较大、批次较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分支局推荐、省局认证处组
9、织审查后,符合要求的,确认为免办 CCC 认证诚信企业,并按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诚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监管。6第十三条 免办 CCC 认证企业(包括免办 CCC 诚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一)不如实提供申请情况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二)取得免办证明后擅自变更使用用途;(三)管理不规范无法追溯产品流向;(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核销;(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除免办 CCC 认证诚信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外,其他免办 CCC 认证企业列为一般 监管企业。第十五条 免办 CCC 认证诚信企业,享受一次审批、多次放行等优惠政策;对重点监管企业,加严申
10、请材料审查,增加监督管理频次;对一般监管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要求实施免办 CCC 认证审批和后 续监管。 。第十六条 对重点监管的免办 CCC 认证企业连续 5 批实施后续监管未再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企 业整改情况,将重点监管企业改为一般监管企业。第四章 后续监管第十七条 省局认证处结合国家认监委的年度工作任务和浙江局认证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的检查重点,组织开展免办 CCC 认证企业的 专项检查。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结合辖区实际自行 开展免办 CCC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现场检7查比例根据浙江局绩效考核指标确定,具体免办条款涉及的产品的监管参考比例见附件 2。各分支局应当在每年的 3
11、月底前向省局认证处报送辖区免办 CCC 认证企 业年度监管计划,10 月底前完成检查任务。每年的 1 月 5 日前向省局认证处报送上一年度免办 CCC认证工作总结和免办产品信息的统计情况。第十九条 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期不少于 24 个月。第二十条 后续监管的重点事项是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用于商业展示的产品、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等。重点监管的产品类别是汽车及其配件、IT、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可能与消费者或使用者接触的商品。第二十一条 后续监 管可采用书面审核、现场检查和委托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后续监管结果应及时录入“
12、免办系统”。(一)书面审核是由监管人员通过对免办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包括产品销毁记录(处理照片)、退运证明、海关结案通知书、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记录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以确定产品实际用途或最终处理方式与企业申请免办 CCC 认证时声明的用途或 处理方式是否一致。(二)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到企业现场对产品实际用8途或最终处理方式与企业申请免办 CCC 认证时声明的用途或处理方式是否一致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填写免办 CCC 认证企业监管记录(见附件 6)。现场检查时,重点抽查产品的研发、测试、维修、销毁、退运、出口记录,以及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的核销情况。对需要延期
13、核销的免办产品,应要求免办企业填写免办 CCC 认证产品核销延期申请书(附件 7),各分支局根据免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对检查发现产品型号、品牌等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予以退运或销毁,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应填写免办 CCC 认证产品特殊情况 处理申请表(附件 8),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免办条件的,可予以认可。对需报废处理的产品应当实施现场监销,并填写免办 CCC 认证产品监销记录(附件 9)。如因产品特殊原因无法在现场做出报废处理的产品,应当送至具有资质的固废处理机构进行销毁。(三)产品最终用户所在地与审批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由免办证明签发分支局委托最终用户所在地分支局,确认免办 CC
14、C 产品 实际用途、最终处 理方式与免办企业申请的使用用途或承诺的处理方式是否一致,受委托单位填写免办 CCC 认证监 管记录后寄送委托 单位归档保存。特殊情况下,需要其他直属局配合的,由省局认证处出具委托书。9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指导免办企业建立免办CCC 认证产品管理台 帐(见附件 10 和附件 11)或使用等同、优于此管理台帐的电子化管理系统,要求免办企业做好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登记,督促免办企业做好以科研测试、维修、暂时进口、商业展示、一般贸易、进料来料为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的核销工作,并及时在“免办系统” 填写产品使用、退运和销毁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15、并进行跟踪验证。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在 审批或后续监管中发现对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或免办代理机构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省局认证处。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当对免办审批纸质材料、免办企业后续监管记录和免办产品核销材料等进行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如果免办产品在 24 个月未能核销的,档案材料应当保存至核销完毕。第二十五条 免办 CCC 认证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或伪造、变造、转让、冒用免办证明的,或取得免办证明后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各分支局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10第
16、二十六条 从事免办 CCC 认证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免予办 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专用章” 由省局认证处统一核发并保存印模,各分支局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八条 省局认证处定期对各分支局免办 CCC 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免办审批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及浙江局的工作要求、免办产品报检核销、免办企业后续监管和免办档案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须按照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8 年第 38 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执行,并由省局认证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局认证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浙检认200725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