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考核、公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批准和公布,并对各直属局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验证。第二章
2、申报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并形成产业集聚。区域内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该产业是当地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且在全国或所在省份具有一定知名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联度高,分工细致、配套专业;出口企业(包括上下游产品及配套服务产品企业)达 30 家以上。(二)具有较大的出口规模。区域内相关产品生产和出口规模占全国同类行业 5%以上,或列全省同类行业前列,或占当地出口总量的 1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 5 个以上。有 3 家以上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诚信度高,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出口规模占示范区域总量的 20%以上。(三)质量安全整体水平较高。企业落
3、实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稳定。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相关产品获得国际认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示范区内出口企业一类、二类企业数量达到区域内分类企业总数的 50%及以上。(四)质量管理机制健全。当地政府重视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建设示范区积极性高,领导作用强,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明确发展规划,建立高效运转的组织机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示范区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五)一般应已建成为省级示范区。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国家级示
4、范区有关标准自主考核合格基础上,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直属局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第六条 所在地直属局负责受理申报和初审。直属局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向总局正式行文提出申请。第七条 直属局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示范区申报表(附件 1);(二)XX 省 XX 地区出口 XX 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材料汇编(内容要求见附件 2);(三)对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表(见附件 3)的自查情况。第八条 总局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 1 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考核验收的书面答复意见。第三章 考核验收第九条 总
5、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部门主管国家级示范区考核工作。第十条 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国家级示范区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在 2 个月内完成考核验收。考核组成员包括示范区建设管理专家以及与示范区主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专家,至少由 3 名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和所考核示范区属于同一直属局的,应遵循回避原则。第十一条 考核组现场考核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提问、抽查验证等,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见面会,听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对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表要求,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检查;(三)抽取 1-2 家示范区企业,
6、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验证;(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告知申报单位。对于存在的问题,考核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整改的意见。申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和直属局,并由直属局跟踪验证并及时上报总局。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报总局示范区考核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考核组有责任对申报示范区的情况保密。第四章 批准公布第十四条 总局对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总局批准其通过考核,授予“ 国家 级 出口工业产 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称号,颁发证书和
7、授予牌匾(牌匾样式见附件 4),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则做出不予通过考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第十六条 示范区证书有效期为 3 年,由总局示范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于每年 10 月底,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建设规划,相关材料报当地直属局。第十八条 直属局负责对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年度监督管理,每年审核其是否持续符合国家级示范区相关要求。监督管理主要内容:示范区组织机构的运转情况;相关责任部门联动情况;示范区建设规划的推进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状况;检验监管工作情况;示范区建设
8、成效等。第十九条 总局根据直属局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验证情况,对国家级示范区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级示范区相关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二)示范区内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在国内外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示范区内企业出现重大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四)示范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五)地方政府要求对示范区做出调整的;(六)其他不符合示范区发展的情形。被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区域,3 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期满要求续
9、延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总局提出续延申请,经总局组织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续延考核可由总局组织或委托当地直属局进行,相关程序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证书在期满后,不再申请续延的,证书自动失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 国家级示范区申报表2. XX 省 XX 地区出口 XX 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材料汇编的主要内容3. 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表4. 国家级示范区牌匾样式附件 1: 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申报表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二、本申报表一式两份。三、本表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填写,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