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通博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拟第一次合同变更)合同编号: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二一六 年 月1目录一、前言 .3二、释义 .3三、合同当事人 .9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0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3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2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2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3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3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24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9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2十五 投资理念
2、与投资策略 .33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5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40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1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4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4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4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2特别约定:海通博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管理人、托
3、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仅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纸质合同。3一、前言为规范海通博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
4、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海通博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5、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释义在 本 合 同 及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义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或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或 本 集 合 计 划 、 集 合计 划 :指 依
6、据 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和 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所 设 立 的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4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明 书 或 计 划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指 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本 合同 :指 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及对 其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 管 理 办 法 : 指 2013年 6月 26日 经 中
7、国 证 监 会 令 第 93号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 28 号文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规 范 : 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于 2012年 10月 19日 发 布 并 施 行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规 范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推 广 地 域 , 不 包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8、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元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 单 位 “元 ”。托 管 协 议 : 指 海通博衍1号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及对 协 议 做 出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集 合 资 产
9、 管 理 计 划 管理 人 、 集 合 计 划 管 理人 或 管 理 人 :指 上 海 海 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海 通 资 产管 理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管 人 、 集 合 计 划 托 管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5人 或 托 管 人 :推 广 机 构 : 指 管理人或依据海通博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等。注 册 登 记 人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注 册 与
10、过 户登 记 人 :指 上 海 海 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海 通 资 产管 理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理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委 托 人 指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者合 格 投 资 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
11、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6管理人或者推广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 、 (二) 、 (四)项规定的投资
12、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立 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 广 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前,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之间的时期;推广期结束日与集合计划成立日之间可以有合理的用于办理确认、验资等手续的工作日。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 指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至终止的期间。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日 : 指 日 常 参 与 、 退 出 或 办 理 其 他 集
13、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业 务的 申 请 日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日 ) 。参 与 : 指投资者申请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推 广 期 参 与 、 认 购 参与 或 认 购 :指 在 推 广 期 内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存 续 期 参 与 、 中 间 参与 或 申 购 :指 在 存 续 期 内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退 出 、 赎 回 : 指 集 合 资
14、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者 按 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约 定 , 申 请 卖 出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巨 额 退 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封 闭 期 : 特 指 成 立 日 后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期 间 ,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参与 、 退 出 集合计划业 务 。7开 放 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年 、 年 度 、 会 计 年 度 : 指 公
15、历 每 年 1月 1日 起 至 当 年 12月 31日 为 止 的 期 间 。计 划 年 度 : 指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为 止 的 期间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产 或 委 托 投 资 资 产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 委 托 人 参 与的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净 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收益 :指 集 合 计 划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集 合
16、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账户 :指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委 托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委 托 人持 有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情 况 的 登 记 账 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产 总 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集合计划负债: 指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产 净 值 :指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17、 份额 /单 位 净 值 :指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集 合 计 划 总 份 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额 面 值 :指 人 民 币 1.00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绩 基 准 :指 管 理 人 计 提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标 准 , 并 不 是 管 理 人 向 客户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保 证 其 取 得 最 低 收 益的 承 诺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集 合 资 产 管
18、理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8运 作 周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自 认 购 日 ( 或 成 立 后 的 每 个 参 与 开 放 日 )至 当 次 的 退 出 开 放 日 为 一 个 运 作 周 期 ( 不 包 括 认 购 日 、参 与 开 放 日 ) ;不 可 抗 力 : 指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 突 发 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其 他
19、突 发 事 件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非正 常 的 暂 停 或 终 止 业 务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止 交 易 等 , 非 因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技 术系 统 异 常 事 故 、 政 策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监 管 要 求 调 整 等 情形 。 因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结 算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导 致 银行 间 的 结 算 无 法 进 行 的 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通 知 及 送 达 :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20、 有 约 定 , 本 合 同 项 下 各 方 之 间 的 一 切 通知 均 应 以 中 文 写 成 并 可 由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递 、 特 快专 递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送 达 。 通 知 在 下 列 日 期视 为 送 达 日 : ( 1) 专 人 递 送 的 通 知 , 在 专 人 递 送 之 交付 日 为 有 效 送 达 ; ( 2) 以 挂 号 信 ( 付 清 邮 资 ) 发 出 的通 知 , 在 寄 出 ( 以 邮 戳 为 凭 ) 后 的 第 7日 为 有 效 送 达 ;( 3) 以 特 快 专 递 ( 付 清 邮 资 ) 发 出 的 通 知 ,
21、 在 寄 出( 以 邮 戳 为 凭 ) 后 的 第 3日 为 有 效 送 达 ; ( 4) 由 传 真传 送 , 发 送 成 功 当 日 即 为 有 效 送 达 ; ( 5) 由 电 子 邮件 送 达 , 以 发 送 方 服 务 器 显 示 的 发 送 成 功 时 间 为 送 达时 间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通 知 , 均 按 文 首 载 明 的 地 址 送 达 ,双 方 确 认 该 地 址 为 有 效 地 址 ; 若 需 更 改 , 更 改 方 应 提前 5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对 方 按 原 地 址 送 达 的视 为 已 经 送 达 。书 面 通 知 :
22、 包 括 以 纸 质 方 式 邮 寄 /递 送 、 传 真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发9送 的 通 知 。管 理 人 指 定 网 站 : 指 , 管 理 人 指 定 网 站 变 更 时 以 管 理 人公 告 为 准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签订海通博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管理人机构名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长江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2 层第 01-12 室单元联系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460托管人机构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