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77153 上传时间:2018-12-17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21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目 录一、前言 .2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3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4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8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10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 .10七、集合计划的费用 .11八、收益分配 .14九、信息披露 .15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8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9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23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26十五、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

2、6十六、风险揭示 .28十七、不可抗力 .32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2十九、合同的成立、生效、期限及签署 .34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35二十一、或有事项 .36二十二、其他事项 .37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特别约定: 本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 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 (即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一、前言为

3、规范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 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招商 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

4、同必备条款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要求制订。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3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存续期间向管理人、推广机构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委托人保证未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用合法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向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推广机构应拒绝其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声明,已阅知并认可本合同和说明书(见附件)全文,已签署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 ,同意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 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 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申购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推广机构网点、管理人指定网络系统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参与结果。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 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

6、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函(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20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 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4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联系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代理人(机构填写):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 码:电子邮箱: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7、A 座 38-45 楼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电话:0755-82943666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孔丹联系方式: 010-65556812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51、本集合计划名称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本集合计划类型类型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 ETF)、

8、权证等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 券(含申购)、可分离 债 券(含申购)、短期融 资券、债券型基金等;其中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 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

9、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交易完成两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 过 管理人的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本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6公司发行的证券。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1)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 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 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

10、 0%-95%; (2)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 0%-20%,其中权证不超 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3%;(3)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不少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

11、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3、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7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投资限制规定;(4)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12、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 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9)不发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制和禁止的其他行为。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一 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13、,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三)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 3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四)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8(五)集合计划的封闭期及开放日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 为封闭期,封 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申请。封闭期结束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日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申请。若出现新

14、的证券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上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通告。(六)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单个客户在某一推广机构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参与费)。(八)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募集金额超过 1 亿元(含),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含),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15、验资报告出具后本集合计划成立。推广期内,对于本集合计划,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管理人拟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时,且截至当日已有委托人人数均不少于 2 人(含),管理人应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9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于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超出目

16、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九)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1、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本条第(八)项约定的成立条件;2、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退 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包括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