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茶陵规化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茶陵县规划局二 OO 一年五月茶陵县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目 录行政职责、机构设置及工作规程 1关于廉政建设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14关 于 违 反 廉 政 风 险 点 防 范 管 理 和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责 任 的 追 究 办法 17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事规则 24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7岗位学法活动实施方案 29财务管理制度 30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3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34专家咨询制度 38决策后的评价制度 39重大行政决定公示和听政制度 41规划特派员
2、制度 42领导包案制度 43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44信访督促检查制度 46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47城乡规划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 48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51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53规划听证制度 54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5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58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69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7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75发文管理制度 77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80绩效考核制度 8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84考勤制度 84学习制度 85会议制度 85文明办公制度 90办事公开制度 91首问责任制度 91服务承诺制 93办事时限制 93效能告诫 94一次性告之
3、制 95车辆管理制 96失职追究制度 99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00信访接待制度101印章管理制度103档案管理制度104档案资料查询管理细则105档案保密制度108值班管理制度108机关安全保卫制度110基建维修管理制度111工作纪律制度112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112办公文明用语和忌语1191一、行政职责、机构设置及工作规程(一)行政职责茶陵县规划局是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六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县政府指令性的建设规划,
4、并监督实施;结合全县社会、经济、政治、科技、自然的发展状况,提出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计划。3、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负责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审批,并负责核发有关证书。4、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负责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5、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机构设置和职责下设办公室、财务股、法规股、城市规划股、村镇规划股、规划执法大队、规划设计院,共七个股室。1、办公室职责: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关会议组织、2文书起草、档案资料、信访接待
5、、行政后勤、机关资产管理、建议提案答复和统计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参谋工作;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称管理工作。2、财务股职责: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局非税收入缴存、票据的管理工作;对二级机构的财务指导与监督工作;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政务中心办证工作。3、法规股职责:负责组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和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措施,对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检查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竣工验收;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及培训;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纠纷与矛盾,及其群众来信来访的收接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卷
6、审查与把关、规划公示工作。4、城市规划股(包括城西、城北、城东、城南规划所)职责: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各项规划的报批以及批后监督和管理;负责县城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城市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界限,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5、村镇规划股职责:指导和督促乡、镇、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对乡、镇、村的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对于符合条件且完成3审批程序的
7、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划和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提出初步的处罚意见;对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前的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6、茶陵县规划执法大队职责:负责组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和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措施;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界定、建筑定位、放线验收;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用地、建筑工程、道路及管线工程、构筑物、在建违法工程的违法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对城乡规划执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7、茶陵县规划设计院职责: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
8、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测量、设计;对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各项建设所需地形图的测量;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修订完善规划。(三)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含以下 6 项: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5、乡、村庄规划内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46、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四)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9、第三条 本局在办公场所及茶陵县规划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情况;(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具体负责实施该许可事项的业务股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说明、解释。第四条 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10、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七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5料时,发现有关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存在个别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以及其他错误,且当场更正不会影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予受理:(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经本局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后,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11、;(四)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九条 对于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发送申请人。对于第八条第二、三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中有关书面形式处理的方法执行。对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中有关书面形式处理的方法执行,并对申请人予以警告。本局作出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或其他具体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12、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终审的行政许可,本局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审查(初审)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主管领导。6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当场审查,并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一) 道路管线开口;(二) 不涉及技术审查的测绘项目登记核准;(三) 其他可以当场许可的事项。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局承诺的许可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送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第十五条 对不
1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核发许可证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茶陵规划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本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
14、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 本局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7第二十条 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及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茶陵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本局作出并发送当事人的各类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当事人,另一份留存备查;文书统一编号,加盖本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