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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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 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

2、销售。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

3、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

4、;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3(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 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5、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 产交易资金的行为;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三、 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6、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 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4(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的行为;2.是否存

7、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计业务的行为;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计报告的行为;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8、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5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一、监

9、督检查对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 查办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

10、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6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 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 力量是否达到相关 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

11、汇报、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必须由 2 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 反馈给企业。

12、(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13、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 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非现场检查:通过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

14、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 、调度。8(二)现场检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 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在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通过检查情况,形成 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

15、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八)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

16、况。9(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四)协助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及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三)对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

17、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四)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五)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 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六)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 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 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

18、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 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 门行政问责。10(九)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及标准是否有效。(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按照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组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加强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 具体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在企 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 组织实地检查。(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四)对违法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 为进行处理,并将 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十)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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