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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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3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一)申请须知 .3(二)申请材料 .4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5(一)申请须知 .5(二)申请材料 .6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6(一)申请须知 .6(二)申请材料 .7第二部分 行政报告事项 .7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报告 .8(一)报告须知 .8(二)报告材料 .9二、机构解散报告 .10(一)报告须知 .10(二)报告材料 .10三、机构分立 、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1(一)报告须知 .11(二)报告材料 .11四、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1(一)报告须知 .11(二)报告材料 .1

2、2五、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2(一)报告须知 .12(二)报告材料 .12六、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 变更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3七、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5八、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5九、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6十、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2(二)报告材料 .17十一、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十二、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

3、报 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8十三、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18(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18(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18(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19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19一、指定公告报纸 .19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 告 .19三、监管费 .20示例及附表 .203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后置审批)(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合伙企业。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 字

4、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3)风险管理咨询;(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全体股东、全体 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深圳保监局办理申请事宜。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 25%,不属深圳保 监局受理范 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6、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未取

5、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公估等相关业务。48、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 进 行机构申请注册。(二)申请材料1、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示例 1)。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必须盖机构公章)(附表 1)。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 2)。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字)。5、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法人股东填写附表 3-A,自然人股东填写附表 3-B)。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1)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

6、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 3 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 2);若最近 3 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 3);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

7、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1)需同时提供最近 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5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 4);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2)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 5)。(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 财务分析、 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 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9、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 (详见本办事指南“ 第二部分

8、”“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10、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联系方式)。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2、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 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四)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63、在提交

9、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网址: 6)。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附表 4)。3、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6、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 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开业不满 1 年的提供开业 以来的说明。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9、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照附表 6

10、 和附表8。(另行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深圳保监局申请延续。2、保险公估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公司前 3 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7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3、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1)许可证有

11、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2)不再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4、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网址: 7)。2、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表 5)。3、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4、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5、前 3 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6、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公司从业人员执

12、业证书持有情况说明(提供说明的同时,需同时提交相应表格, 详见示例 8)。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8第二部分 行政报告事项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一)报告须知公估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要求,并在任命决议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

13、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3)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 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

14、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9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5)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 2 年;(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4、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5、自动失效。5、在提交纸质报告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网址: 9-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 9-B)。2、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附表6)3、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5、申请人最近 2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 10);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 2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6、最近 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7、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 11),若受过法律、行政法

16、规处罚, 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10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二、机构解散报告(一)报告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解散申请书;(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清算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2、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 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3、在提交纸质报告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网址: 12)。2、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附表 7)。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解散决议。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5、清算方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6、清算执行情况。7、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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