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n 冀建质【2012】87号1、下列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承重的钢结构试件;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用于电气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