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标准(总汇)(共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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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检。4、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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