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知识产权境外维权工作现状与具体措施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陈苏宁2010年 11月 14日 一、 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具体措施。一、 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自 1986年我国首起美国 “337” 调查以来,江苏企业的共遭遇 “337”调查 17起(涉案产品中机电类 7起、化工类 2起、林产类 1起、轻工类 3起、生化医疗类4起),涉案企业 27家,企业积极应诉并胜诉或和解的案件仅 7起,败诉 11起,其中 6起案件因被申请人缺席而被实施排除令。据对我省 230家重点联系单位的调查统计,我省 94.24%的企业担心保护范围认定过宽,75.62%的企业
2、因语言障碍维权受到影响,致使很多企业望而却步,不战而败。而事实证明,企业积极应诉将有 75%的胜诉几率,我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案例分析 1 江动集团与本田在美国专利诉讼案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动集团)因在美国通用汽油机市场占据重要份额引发了日本本田公司的不安。2006年初,江动集团被美国本田公司诉至加利福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本田公司在诉状中表明,美国本田公司起诉美国 Pepboys公司(连锁销售商)、大湖公司(美国国际采购商)、中国力帆集团公司、美国力帆公司、中国江动集团有限公司、美国江动公司(江东集团控股企业)所生产销售的通用汽油机涉嫌侵害本田公司的
3、GX商业外观;要求江动集团赔偿 1600万美元,并请求法院下达禁止江动产品在美国销售的永久禁令。商业外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外部特征 ,包括其 形状、样式、装潢、颜色或者其他外观上的整体性特征。 国外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有两种基本立法例: 一种是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强调市场混淆等要求(美、英) ; 一种是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种商业成果 ,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 ,如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以 “ 原样模仿 ” 或者 “ 寄生竞争 ” 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类似于英美法中商业外观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除以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特殊方式保护商业外观
4、外 ,可以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但应当受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约束。根据美国的法律,商业外观是指产品中受保护的 装饰性 外观。但是如果产品外观的任一方面、形状或颜色是出于效用性或功能性的目的,它们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受保护的商业外观的一部分。 在法庭上,美国本田公司声称 GX汽油机 GX汽油机和 GX发动机有 “独特和明显的外表,能使消费者立即认出并联想到真正的高质量的本田产品 ”。据了解,美国本田公司曾与 1983年在美国申请了 GX水平轴汽油机的外观专利,而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4年,该专利早已失效;美国本田主张的 10项 GX商业外观构成要素都有明显功能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外观要件。同时,江动集团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功能性分析证词,并列举了江动集团产品受美国客户青睐的事实。形势转而对江动集团有利,亦让美国本土聘请的专家无言以对。2007年 11月,双方达成和解和互不追究协议,江动集团以完胜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