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依据(共4页).docx

上传人:晟*** 文档编号:11775219 上传时间:2022-05-0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转让依据(共4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车辆转让依据(共4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车辆转让依据(共4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车辆转让依据(共4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条可以看出,机动车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进行抗辩。这是因为:(1)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交付给买方后,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发生变动,买受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理应享有所有者的权利。(2)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自转移给受让人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因此基于风险转移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理应由受让人享有。(3)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进行抗辩的话,有权主张权利的只能是转让人,转让人积极主张并获得赔偿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