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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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轮台县畜牧兽医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行政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和聘请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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