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业案件风险监管制度汇编宁夏保监局2013.03II目 录1.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 号)1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012 号)113.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 号)224. 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11395 号) 275.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11539 号)296、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26 号)357.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保
2、监发2007127 号) 368.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56 号) )399. 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74 号) 5110.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269 号) 57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152 号) 631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 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
3、义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保 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 险机构” )及其工作人 员、 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 、商 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二、案件报告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 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
4、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三、报告方式及时限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 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 5 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 7 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 24 小时内上报。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 为避免重复统计,保2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 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 7 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
5、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 10 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四、报告的主要内容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 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 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 1),中国保 监会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或相关保监局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保险机构、保监局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 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 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 2、附件 3),以及本系统、本 辖区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
6、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若在 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单位也应 采取零报告。五、相关要求(一)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不得迟报 、漏 报和瞒报。(二)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 时掌握情况,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四)各保监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
7、资产 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 应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 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分别报我会或各保 监局,并 补报 2008 年度、20093年 1 季度的报表。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我会反映。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柱、姜薇,010-66288709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件地址:4附件一: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涉案机构全称姓名
8、年龄 性别 职务 政治面貌涉案人员(共 人)案件性质 涉案金额(万元)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机关全称已采取的措施案件处理情况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备注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5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填报说明1、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取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在“ 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机构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 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 ”予以注明。3、保险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 3 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4、保监局可在“ 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附件二: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
9、位: (公章) 年 季度立案调查件数诈骗地区或机构 小计 侵占 挪用业内 业外商业贿赂非法集资 传销非法经营 其他涉案金额合计 (万元)报案件数立案件数提起公诉件数结案件数 备注合计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7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说明一、各类案件的界定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归并为以下八类:1、侵占类案件。包括 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0、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3、诈骗类案件。指是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 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
11、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8付息的行为。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 资、传销以外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 、“特殊优于普通” 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 统计。二、其他说明1、“涉案金额合计”指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2、“备注” 栏主要说明其他类案件的性质。3、此表只汇总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