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 -目录1 总则 .- 1 -2 安全管理 .- 1 -2.1 一般规定 .- 1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2 -2.4 安全检查 .- 3 -2.5 安全教育 .- 3 -2.6 特种作业管理 .- 3 -2.7 安全警示标志 .- 3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 4 -2.9 应急预案 .- 4 -3 文明施工 .-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现场围挡 .- 5 -3.3 封闭管理 .- 5 -3.4 施工场地 .- 5 -3.5 材料堆放 .- 6 -3.6 临时建筑 .- 6 -
2、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 6 -3.8 施工现场标牌 .- 7 -3.9 现场防火 .- 8 -3.10 保健急救 .- 8 -3.11 综合治理 .- 8 -4 脚手架 .- 8 -4.1 一般规定 .- 8 -4.2 施工方案 .- 9 -4.3 脚手架材质 .- 9 -4.4 使用要求 .- 10 -4.5 落地式脚手架 .- 10 -4.6 悬挑式脚手架 .- 12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3 -4.8 卸料平台 .- 16 -5 基坑工程 .-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支护结构 .- 17 -5.3 土方开挖 .- 17 -5.4 降排水 .-
3、 18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 -5.5 坑边荷载 .- 18 -5.6 基坑监测 .- 18 -5.7 作业环境 .- 20 -6 模板工程 .- 20 -6.1 一般规定 .- 20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 21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 22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 22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 23 -7 “三宝” “四口”防护 .- 24 -7.1 一般规定 .- 24 -7.2 安全帽 .- 24 -7.3 安全网 .- 24 -7.4 安全带 .- 25 -7.5 楼梯口防护 .- 25 -7.6 电梯井口防护 .- 2
4、5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 25 -7.8 通道口防护 .- 25 -7.9 临边防护 .- 26 -8 施工用电 .- 26 -8.1 一般规定 .- 26 -8.2 外电防护 .- 27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 27 -8.4 配电箱、开关箱 .- 28 -8.5 现场照明 .- 29 -8.6 配电线路 .- 29 -8.7 电器装置 .- 30 -8.8 变配电装置 .- 30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 31 -9.1 一般规定 .- 31 -9.2 安全装置 .- 31 -9.3 基础及导轨架 .- 32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 32 -9.
5、5 吊笼 .- 32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 33 -9.7 使用管理 .- 34 -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 34 -9.9 电气与避雷 .- 34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3 -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35 -10.1 一般规定 .- 35 -10.2 安全装置 .- 35 -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 35 -10.4 基础及导轨架 .- 36 -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 .- 36 -10.6 使用管理 .- 37 -10.7 电气与避雷 .- 38 -11 塔式起重机 .- 38 -11.1 一般规定 .- 38 -11.2 安
6、全装置 .- 39 -11.3 信息标识 .- 39 -11.4 基础 .- 39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 39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 40 -11.7 使用管理 .- 41 -11.8 电气与避雷 .- 42 -12 起重吊装 .- 42 -12.1 一般规定 .- 42 -12.2 施工方案 .- 42 -12.3 起重机械 .- 43 -13 施工机具 .- 43 -13.1 一般规定 .- 43 -13.2 常用施工机具 .- 44 -13.3 其他施工机具 .- 45 -14 高处作业吊篮 .- 46 -14.1 一般规定 .- 46 -14.2 安全装置
7、.- 46 -14.3 安全防护 .- 46 -14.4 安装与拆卸 .- 47 -14.5 安装验收 .- 47 -14.6 使用管理 .- 47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4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 -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8、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2 安全管理2.
9、1 一般规定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
10、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1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10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3 人;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增加配备 1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2.3 安全施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