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公安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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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洼县公安局工作制度2016 年 4 月- 2 -目 录一、管理制度1二、考勤制度10三、请销假管理制度12四、学习制度18五、教育训练制度23六、教育训练纪律规定34七、值班值宿制度38八、会议制度41九、党委会议制度43十、党委会议规则及程序46十一、公务接待制度53十二、收文办理制度56十三、印鉴管理制度59十四、经费管理制度64十五、财务管理制度68十六、公车管理制度82十七、办公设施及卫生管理制度85十八、纪律作风问责制度93- 3 -十九、机关工作制度101二十、行为举止和着装管理制度103二十一、请示报告制度106二十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107二十三、首问责任制度1

2、08二十四、执法办案制度110二十五、勤务管理制度113二十六、限时办结制度115二十七、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17二十八、新闻宣传管理制度122二十九、信访接待制- 4 -度130三十、服务承诺制132三十一、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度133- 5 - 1 -大洼县公安局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法执纪,严肃警风警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洼县公安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政务工作制度(一)公文批办制度。以县公安局名义报送的上行公文,由相关部门起草,指挥中心主任审核,呈报局长审定签发。以县公安局名义印发的下行公文,由相关部门起草,指挥中心主任审核,呈报分管局领

3、导审定签发。 大洼公安简报、 公安要情专报由指挥中心主任审定签发。以县公安局名义印发的下行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一律由公安网传发。未按上述程序制发公文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二)印鉴管理制度。县局党委和行政印章及局长名章用印,除已经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正式审定签发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外,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县局财务印章用印,须请示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核准并登记备案。其他情形用印,须请示指挥中心主任审批。未经审批私自用印的,严肃追究印鉴保管人和用印当事人责任。(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局长或者党委书记、局长指定的局领导- 2 -主持

4、召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四)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警种、各部门和派出机构及其民警,要按照层级及时向各级领导报告本单位和本人开展的重要工作,本辖区、本管区发生、承办的重大案件,本单位各项重大经费使用情况,本单位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如认为有必要,要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影响决策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五)财物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公安机关财物管理办法,严格落实“ 收支两条 线” 的规定。局本级财务 开支要符合公安机关开支范围和科目,实行申报制,由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经工作局领导核

5、批。大额开支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核批。未经申报的一律不予审核和核批。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由单位负责人核批,大额开支须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违反本制度的, 严肃追究相关人 员及主要领导责任。(六)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警用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内部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保险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公车私用。警用车辆公务离市未出省的,须请示分管局- 3 -领导同意。公务出省的,须请示局长同意。违反本制度的,严肃追究部

6、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七)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要对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按照公开标准、公开时限、公开程序的标准,对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审批要件进行公开。要批管分离,压缩自由裁量权,绝不允许吃拿卡要、收受财物,违法违规办理审批事项。同步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实现各类公安业务事项“外网受理、内网流 转、外网反馈” 的高效办理流程。同时,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不允许出现冷硬横推现象。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二、执法办案制度(八)警情来源。110 指挥中心接报警;群众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

7、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上级交办的。对重特大案件,接警单位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九)案件受理。接警人员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情进行审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根据案件管辖由派出所或相关警种办理。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的,由派出所或相关警种处理。信- 4 -访案件由法制大队审核案件管辖。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履行程序后将警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时告知报案人。严禁未经审批程序自行侦办各类案件。(十)案件查处。初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且属管辖范围的刑事、行政案件,

8、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刑法、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立案审查、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扣押、返还等程序。实行阳光执法,刑事、治安案件按照规定实行网上办案。对案件当事人和嫌疑人的询问和讯问,应在询问室和讯问室内进行,并且全程录音录像。办案单位和侦办民警对直接侦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侦办和查处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案件定性、适用法条、处理意见和进展情况。重大案件、交办案件要向分管局领导直至局长报告。疑难案件提交局务会议会商。(十一)信访案件。受理的信访案件时按照不同来源分别处理。

9、办理结果纳入执法监督绩效考评成绩;属于群众直接举报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对匿名、没有联系方式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受理。信访案件在登记受理后,要严格遵照公- 5 -安部、省厅有关信访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刁难信访人。(十二)执法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法制、警务督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各自职责,对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依法开展监督。重点监督办理案件中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惩、不及时勘查现场、不及时取证、不如实立案、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监督引发信访案件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重点监督赃款、赃物、证据

10、损毁、丢失、转移和不及时追赃、不按时返赃问题,重点监督案件告知、回访程序不落实问题。(十三)涉案财物管理。办理的案件中经批准扣押的涉案财物集中交县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建立专门台账,完整、准确地登记涉案财物信息、填写扣押清单,依据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控制,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擅自处置。(十四)执法档案管理。各单位承办的案件,应逐案建立执法档案,记录案件来源、领导批示、督办、查处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执法档案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装订成册,经局领导审核后,交指挥中心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民警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勤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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