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修订审批操作规范目录事项名称桂政办函2015 126 号附件水产畜牧兽医局(部门) 对应事 项序号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11二、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12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2 子项 3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2 子项 42核发操作规范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41 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
2、项 序号 23 子项 1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内陆跨设区市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3 子项 2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441 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23 子项 33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
3、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3、 农业部关于修订的决定 (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3 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桂政办发201124 号 )第四条的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1、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原种场、种畜一级扩繁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生
4、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地级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 、父母代种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具备法律
5、、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4要求;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1、实施对象。生产家畜卵子
6、、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2、实施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六)申请材料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种畜禽来源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领取经营畜禽原种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供本条第一款
7、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2、根据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生产条件说明材料;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应当提供全国畜牧总站出具的种公牛良种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由中国奶业协会、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等育种组织提供,并经全国畜牧总站认定、公布的种公牛育种值;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动物防疫
8、条件合格证复印件;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其他规定的技术材料。(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许可证为 20 个工作日。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为 6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 8 个工作日。3、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桂政办发201124 号)第九条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9、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现场评审应当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抽样检测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疫病种类和抽样比例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抽样检测应当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样检测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测工作。 )5(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1-5595606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各市、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
10、各市、县(市、区)自行公布。附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2.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6附件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自治区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畜牧与饲料处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限 6 个工作日)自治区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自治区服务窗口首 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
11、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自治区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 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水产畜牧兽医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限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7附件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种 畜 禽 场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书单位名称: (章)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申报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印制8填 写 说 明一、本申请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封
12、面编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写:()桂。 ()表示年份, “桂”后第一位为地区代号,第二、三位为县级代号,第四、五位为畜种代号,第六、七位为种畜禽场编号。畜种代号分别为: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猪 牛 羊 马 驴 驼 兔 犬 鸡 鸭 鹅 鸽鹌鹑卵精液胚胎其它二、本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存档一份,自治区、地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三、本申请书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四、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五、如内容不够填写,可复印附加。六、表 17 由申请单位填写,表 8 由审核机关和发证机关填写。9表 1 种畜禽场情况介绍单位名称总人数种畜禽场面积M2生产建筑面积M2辅助建筑面积M2种畜禽场简介(500 字以上,应包括单位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1、生产建筑指的是饲养畜禽的栏舍,包括测定舍、隔离舍、销售展示间等。2、辅助建筑指的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化验室、技术资料室、饲料储10备间、变配电房、水泵房、仓库、车库、粪便污水处理场、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