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部分内容介绍 陈 科 2006/11内容要点针对本次设计,选择介绍: 总则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防火、防烟分区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防烟、排烟总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
2、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H=h1+h2术语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半地下室 1/3 H1/H2 1/2地下室 H1/H2 1/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类: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
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二类: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一般规定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一般规定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 进深大于 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防火间距建筑 类别 高 层 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一、二 级高 层 建筑 13 9 9裙房 9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