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权力清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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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八条 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1 行政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行

2、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1安全生产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

3、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2013 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2安全生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3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

6、务机构资质认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27 日施行,2011 年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修订)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七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

7、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 4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0 号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8、,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职健处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65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设计生产能力 1 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总

10、库容 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本市辖城区(开发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 1 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区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小于 10 万吨以下的页岩、砂页岩、采砂、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粘土等露天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

11、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12、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应急处;三处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4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

14、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烟爆处从事烟花爆竹 A 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以及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辖区内除 A 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15、证核发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266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5 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

16、全条件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二、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五、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6 行

17、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18、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7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

19、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协调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267序号 权力分

20、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8 行政处罚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法规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9 行政处罚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22、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23、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法规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10 行政处罚对企业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4、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法规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11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施行,2014

25、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法规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12 行政处

26、罚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

27、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13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

28、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268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14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29、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15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

30、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16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

31、起施行,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9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

32、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

33、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17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重要事项需变更而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34、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18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5、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269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19 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

36、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3 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20 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1 万

37、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执法处21 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8

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一处 22 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

39、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的处罚【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40、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烟爆处;执法处23 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41、 1 日起实行)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烟爆处;执法处24 行政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

42、验活动或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

43、煤矿检测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270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 办 机构 备注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处25 行政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

44、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26 行政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

45、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27 行政处罚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二处;

46、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28 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公布,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

47、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29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正)第一

48、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7 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

49、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处;法规处;应急处;一处;二处;三处;烟爆处;执法处;职健处30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7 号修订)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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