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事项 (法律依据及自由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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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事项 (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序号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 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 细化标准清理结果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 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特种 设备 的作 业人员应当具备 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

2、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从事特种 设备作业 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 级范围由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 内公布。 对于数量 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 舱维护、 长输 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作 业及管理等保留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 一组织考 试,由 设备

3、所在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 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保留3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计量检定证件。其他 单位计量检定人 员,由其主管部 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 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

4、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并具备6 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保留4企业、事业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 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5、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 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

6、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6)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 处货值 金额 等值以上 14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5生产、 销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 品的, 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 品,并 处违法生 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

7、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当予以没收。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为标准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 处货值 金额140%以上(不含14

8、0%)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保留(一) 项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 法生产、 销售商品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9、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故意生产、销 售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产品的;(9)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的;(10)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 处货值 金额 二倍以上(不含二倍)三倍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10、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6)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6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的 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11、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 法生产、 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情 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一倍以上(不含一倍)1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保留(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

13、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故意生产、销 售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产品的;(9)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的;(10)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175%以上(不含175%)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

14、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6)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保留7在产品中以假充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以假充真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 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15、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16、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一倍以上(不含一倍)1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保留(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故意

17、生产、销 售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产品的;(9)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的;(10)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175%以上(不含175%)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保留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18、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6)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8在产品中以次充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 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

19、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一倍以上(不含一倍)1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

20、所得。 保留(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故意生产、销 售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产品的;(9)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

21、之十以上的;(10)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175%以上(不含175%)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

22、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售出的;(6)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9在产品中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

23、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一倍以上(不含一倍)17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保留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

24、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故意生产、销 售危及人身、 财产 安全的产品的;(9)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的;(10)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

25、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 额175%以上(不含175%)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 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当予以没收。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

26、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四) 国家明令淘汰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

27、产品未售出的;(6)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保留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不含 20%)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 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产 品、 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28、法的规定处罚。(1)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行职务的;(2)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 册、 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电和其他 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3)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6)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9)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1

29、0)属于高耗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产品货值 金额 50%以上(不含50%)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 实陈 述违法事 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 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5)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30、(6)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 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

31、工具,应 当予以没收。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四) 国家明令淘汰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 项规 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 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产 品、 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无从重或从轻裁量情节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不含 20%)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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