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目 录第 1 部分 前言 .1-1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2-1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1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4-1第 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5-1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6-1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7
2、-1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 .8-1第 9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9-1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0-1第 11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1-1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2-1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3-1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14-1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期 .15-1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16-1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 .17-1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8-1第 19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19-1第 20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20-1第 21 部分 其他事项
3、.21-1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0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1七 1 七七 前言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华西证 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4、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约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 委托人承 诺以真 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和同意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 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5、和损失。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 行为,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资产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2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
6、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1七 2 七七 合同当事人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七七七 管理人管理人名称: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 )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6118083 传真: 028-86145972联系人:张建龙 第八条 托管人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7、5 号(邮编:100032)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编:100032)联系电话:010-67595017 传真:010-66275830联系人:王普祎 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七 3 七七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1、名称: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 目标规模推广期、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 50 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也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及现
8、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债项信用评 AA-以上(含)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 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期限在 7 天以上的 债券逆回购、 债券型基金,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含)的债券逆回购等。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2、投资组合比例在赎回期内,本计划将保留至少 5%的现金类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095%。在非 赎回期内,
9、本 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0100%。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 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 第十三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四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50,000 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 资金的最低金额是人
10、民币 1,000 元;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 计 划规模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但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若证监会出台新规定,则从其新规,并不再 进行公告);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2 人,但不包括管理人在内)时,集合 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 实 施细则及集合计划 说明
11、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试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第十六条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31、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未达到 1 亿元(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若证监会出台新规定,则从其新规,并不再进行公告);2、委托人数量不到 2 人(不包括管理人在内);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
12、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华西证券红利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4-1七 4 七七 集合计划的参与第十七条 参与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推广,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管理人将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
13、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 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部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将会提前结束,并且经验资合格后本集合计划成立。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2、存续期参与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5年。本集合 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业务,投资者可在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申购本集合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头3个工作日为首次赎回期,供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之后每3个月开放赎回一次,每3个月的最后3个工作日打开赎回,供委托人办理退出申请。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 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