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规范出台的背景1、 2007年 10月 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2006年 6月 2日颁布(修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3、 2010年 7月 22日颁布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2号令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 规范的起草过程1、规范的起草过程n 2011年 3月,受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无锡市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江苏省计
2、量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成立 规范 起草小组。n 6月,起草小组完成 规范 (初稿)。n 7月 20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在南京召集起草小组人员,对 规范 (初稿)进行修改。规范的起草过程n 2011年 8月 11月,起草小组将 规范 (讨论稿)发到部分省局、省计量院和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江苏、山东、重庆 3省市质监系统进行讨论。在黄耀文同志(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悉心指导下,对 规范 (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 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范的起草过程n 2011年 12月,将 规范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给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全国
3、各大区 31个省市的计量处、计量院分别征求意见。共发出 52份(部分没有联系方式的计量院我们请其处里予以转发),先后收到 14个地区的 148条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在对意见进行整理后,采纳了 83条,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 规范 (报批稿)。规范的起草过程n 2012年 5月,经全国法制计量专业委员讨论一致通过后,形成 规范 (送审稿)依据n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应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依据n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正确。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