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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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4、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 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 3 条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7 年第 2号)5、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 2017 年本)的通

2、知(黔府发201714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第7、8、9、10、11 条规划与投资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2 行政许可 供 电 营 业 许 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5 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 196 号,第666 号令修订)第3、9 条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

3、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研究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企业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电力法第25 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9条。电力协调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 行政许 可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 号)第5、11、13 条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

4、则(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第 31条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研究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企业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5条;监控

5、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 条。原材料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4 行政许 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 653 号令修订)第 19 条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文件、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

6、企业送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9 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4、12、13、14、19、24 条。安全生产与民爆器材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 行政许 可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1.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 号)第 7、8 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

7、01252 号)附件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 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 项)第 101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计量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7、8、12 条。军工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6 行政许 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653 号令修订)第5 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号,第 653 号令修订)第 13 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 5 项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文件、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

9、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企业送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3 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3、9、10、11、12、13 条。安全生产与民爆器材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0、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 行政许 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15 条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16 条 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11、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16、17、54条。节约能源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8 行政许 可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附件 1 第 18 项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

12、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 号)附件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20 项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许可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研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企业送达许可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13、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原材料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许 可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 号)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 3 第 4 项1.受理责任:受理许可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

14、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核发收购、经营许可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研究作出核发许可或不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企业送达许可证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定期不定期对麻黄草购、销、存资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消费品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 行政许 可 食盐批发许可1、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第 11 条2、贵 州 省 食 盐 管

15、 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盐政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条 例 第 11 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取得许可证后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三年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

16、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39、40、42、44、61 条。窗口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行政许可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许 可1、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第 5 条 第 2 款2、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批 项 目 的 决 定 (国发 201344 号 )第8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17、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取得许可证后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三年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盐政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 行政处 罚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18、 63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 196 号)第38 条 1.立案责任:供电营业许可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擅自变更供电区的企业,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电力法第 63条;经济运行协调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7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

19、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供电主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20、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38条。人13 行政处 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 号)第21 条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第 56条1.立案责任:经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22、23 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57、58 条。原材料工业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8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22、、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4 行政处 罚对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 号)第22 条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第 57条 1.立案责任:经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3、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24、的其他责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22、23 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57、58 条。原材料工业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5 行政处 罚对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 号)第23 条 1.立案责任:经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22、23 条;监控化学品 原材料工业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9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第

25、 58条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

26、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57、58 条。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16 行政处 罚对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行为的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 号)第24 条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第 61条1.立案责任:经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等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27、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4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1 条。原材料工业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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