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78208 上传时间:2018-12-17 格式:DOC 页数:70 大小:45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许可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70 项 香港、澳 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

2、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 定的, 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予以核准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律师职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律师职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4.对不符合律师职业核

3、准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在办理核准、实 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责 的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工 作 人 员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本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任 免机 关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等 ,依 据过 错 与 责 任 相 适 应 原 则 ,按 照各 自 权 限 ,以 下 列 方 式 追 究 其责 任 :1

4、给 予 具 体 承 办 人 责 令 作 出 书面 检 查 、批 评 教 育 、取 消 年 度评 比 先 进 资 格 、暂 扣 行 政 执 法证 件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工 作 岗位 、取 消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以 及 处分 等 责 任 追 究 ;2.给 予 审 核 人 和 批 准 人 诫 勉 谈话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责 令 作 出书 面 检 查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取消 年 度 评 比 先 进 资 格 、通 报 批评 、责 令 停 职 反 省 或 者 责 令 辞职 、建 议 免 职 以 及 处 分 等 责 任追 究 ;3.给 予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责 令限 期 整 改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评比 先 进 等 责 任 追 究 ;4.对 违 反 党 纪 的 工 作 人 员 (中 共党 员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构 成 犯罪 的 工 作 人 员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其 他 法 律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责 任 承 担2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方 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72 项 香港、澳 门律师事

6、务所与内地律 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 定的, 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予以核准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所联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改正, 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7、形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律师事务所联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律师事务所联营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4.对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联营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 在办理核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

8、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9、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6 项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

10、否认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代表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代表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代表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代表机构设立条件的申

11、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

12、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国务院决

13、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7 项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派住代表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4、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代表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代表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代表执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15、职责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16、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 年司法部令 115 号)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 进 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 和律师执业管理 办法的规定办理。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申请

17、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 执业的, 颁发执业证照,不准予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执业证照,将批准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或者

18、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2.对不符合律师执业核准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在办理核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19、、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 行政许可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6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20、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 颁发公证 机构执业证书。构设立申请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设立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3.决定责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 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 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 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公 证机构执业证书,将批准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1、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批准设立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设立决定的;2.对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设立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设立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许可、实施 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22、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行政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核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 当向设

23、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设立律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分所申 请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准予 设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

24、决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按照过错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7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 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 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 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

25、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律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 所分所执业证书,将批准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分所的 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 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对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26、力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分所)注

27、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 颁发执业证书 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司法部令第 112 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 )律 师事务所依法 终止的;( 二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

28、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注销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处理决定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或相关部门。4.送达责任:将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情况予以公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受理注销申请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未按规定作出律师事务

29、所(分所)注销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按照过错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8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

30、符合条件的;(四) 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 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 终 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 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检查, 发现 有继续执业 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件规定的行为。 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

31、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证核发、注销、变更执业机构,律师 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补(换)发律师执业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

32、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 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 审查 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应 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 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 的,向申 请人 颁发律师执业证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申请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

33、予执业的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 请人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律师执业证书,将信息予以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执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

34、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按照过错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9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 请人书面说 明理由。【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年司法部令第 112 号)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 司法

35、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 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6、令第六十四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申请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变更的决定,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接到举报、投诉的,应 当及 时进行 监督、 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37、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4.对不符合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在办理核准、实 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

38、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 予具体承 办 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年司法部令第 119 号)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 致执业证书 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 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

40、 为申 请人换发执业证书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 ,并向申 请 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 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 执业证书交回原 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 应当载明遗失的 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 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 请补发执业证书 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司级法行政部门依法对补(换)发执业证书申请进行受理并公示

41、。2.审查责任: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补(换)发执业证书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补(换)发的决定,不予补(换)发的,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 执业证书,将补(换)发证书 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换发条件的申

42、请不予换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换发决定的;2.对不符合换发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 在办理核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