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动产业务与问题整理手册(仅供参考) 2016年6月专心-专注-专业业务案例整理1. 房产、土地均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但在房产再次或多次办理转移过程中土地未随之办理转移登记,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建议:可以办理。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脱节的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日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主要依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2. 房产在第一次转移登记后再次或多次转移登记,土地已预区分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要求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