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共同实施的权力清单 - 万载县政府信息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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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万载县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权力和责任清单2县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管理规则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应出示 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 辩 的 权 利 ,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相

2、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1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物价局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六 十 二 条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审 批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后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一 )擅 自 分 立 、合 并 民 办 学 校 的 ;(二 )擅自

3、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和 举 办 者的 ;(三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广 告 ,骗 取 钱财 的 ;(四 )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学 历 证 书 、结业 证 书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五 )管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响 的 ;(六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七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 可证 的 ;(八 )恶 意 终

4、 止 办 学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用 办 学 经 费 的 。第 六 十 四 条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擅 自 举 办民 办 学 校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行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符 合 本 法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的 民 办 学 校 条 件 的 ,可 以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逾 期 仍 达 不 到 办 学 条 件 的 ,责 令 停 止 办 学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5、 一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没 收 出 资 人 取 得 的 回 报 ,责 令停 止 招 生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民 办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

6、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

7、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物价局和人社局配合教育局实施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2.县人社局和县物价局主要配合调查和审查环节工作。3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8、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教育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局分管领导学 校 的 章 程 未 规 定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报 ,出 资 人 擅 自 取 得 回 报 的 ;(二 )违 反 本 条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不 得 取 得 回 报 而 取 得回 报 的 ;(三 )出 资 人 不 从 办 学 结 余 而 从 民 办学 校 的 其 他 经 费 中 提 取 回 报 的 ;(四 )不 依 照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计 算 办 学 结 余 或 者 确 定 取

9、得回 报 的 比 例 的 ;(五 )出 资 人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得 回 报 的 比 例 过 高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第 五 十 条 :民 办 学 校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定 将 出 资 人 取 得 回 报 比 例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料 、财 务 状 况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或 者 向 审 批机 关 备 案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责 令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10、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许 可 证 。第 五 十 一 条 :民 办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响 教 育 教 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民 办 教育 促 进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一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决 策 机 构 未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二 )教 学 条 件 明 显 不 能 满足 教 学 要 求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未 及 时 采取 措 施 的 ;(三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11、 采 取 措 施 的 ;(四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财务 会 计 报 告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混 乱 的 ;(五 )侵犯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的 ;(六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聘 任 、解 聘 教 师 的 。江 西 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第 四 十 六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 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

13、4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条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规定 ,采 取 支 付 生 源 组 织 费 的 形 式 组 织 生 源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止 招 生 。第 四 十 七 条 :生 源 学 校 违 反 本 条

14、 例 规 定 ,向 民 办 学 校 收 取 或 者 变 相 收 取 生 源 组 织 费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其 收 取 的 生 源 组织 费 ,予 以 没 收 ,并 可 按 其 所 收 费 用 的 1 倍以 上 5 倍 以 下 处 以 罚 款 。第 四 十 八 条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过 程 中 ,收取 费 用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15、 ,并 可按 其 所 收 费 用 的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处 以 罚款 。第 四 十 九 条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或 者 跨学 年 预 收 费 用 的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退还 所 收 费 用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可 责 令 其 停 止 招生 或 者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的主管人

1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怼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 年 8 月 24 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5 号)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 经资格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 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与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教育局实施处罚,并承担5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

18、人的相关秘密。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年 6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 号,2014 年 2 月 19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 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19、经营活动的。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

20、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6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21、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7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设立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批准文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

22、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8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

23、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3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用人单位违反禁止童工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 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

24、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 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

25、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

26、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27、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三十一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市人社局实施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2.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2.无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9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4.告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

28、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6.送达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

29、经办人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定的行为。10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30、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4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31、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 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 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

32、,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三十一条。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市人社局实施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2. 吊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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