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属地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第四条【许可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经过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第五条【用途法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的要求,应当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用。第六条【申请人资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明确的单位组织。区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属于委托管理单位自用的,由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