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4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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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 4 项)第一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服刑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 1 次;及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走访 1 次,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 1 次,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每季至少走访 1 次

2、。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区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达 100%。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 1 次,检查面达 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

3、查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北海市) ,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人脸指纹识别系统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

4、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区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

5、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区司法局。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

6、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

7、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二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二)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律师是否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

8、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二)执法检查;(三)对投诉、检举进行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二)谈话,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说明有关情况;(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二)下发检查通知;(三)实地检查,书面与谈话相结合;(四)根据检查所得的各类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

9、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三)律师有下列情形之

10、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铁山港区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律师的执业情况(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11、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备案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和自治区、北海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5)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6)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7)司法部和自治区、北海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投诉查处。(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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