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目录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5、 基金财产保管 .12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9、 基金收益分配 .2310、 信息披露 .2411、 基金费用 .26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13、
2、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15、 禁止行为 .32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17、 违约责任 .3518、 争议解决方式 .36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720、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8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
3、998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
4、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5、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6、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中证南方小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
7、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6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8、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9、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b、本基金财
10、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7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11、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e、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
13、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8(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4、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15、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16、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17、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9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18、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19、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20、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1、。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0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22、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23、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