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业务标准(试行)(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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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或受益权)转让业务标准(试行)一、 业务标准(一) 收益权转让的内容和基本要求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亦称受益权:是指定向计划所有委托资产管理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本金及管理运用产生的利息,与清算后产生的现金及未变现资产。同一项目中,受益权或收益权的表述应一致。2、 转让:收益权可依合同约定转让。转让必须经过管理人同意,未经过管理人书面回复,不得对抗管理人。转让时,转让双方应采用转让登记表形式得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确认;3、 再次转让:受让人再次转让本计划收益权时,应取得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回复,转让事项不得对抗管理人及托管人。新受让人须满足对原受让人及委托人的所有条件。除初次转让及到期兜底,其他每次转让我司以单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收取转让登记费。再次转让其他要求同初次转让。4、 收益权不可分割:收益权转让必须转让项下所有资产未来收益(包括已经运作及后续运作的资产)。我司只签署一次转让登记表,后续追加资产一旦发生,收益权即为受让人所有,无需我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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