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家 及 本 市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摘 要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一 )市 、区 县 人 防 办 负 责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的 综 合 监 管 。(二 )各 级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依 法 负 责 对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的 监督 抽 查 。(三 )人 防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的 日 常 管 理 。(四 )人 防 工 程 使 用 人 承 担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的 主 体 责 任 。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一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
2、事 业 单 位 职 责 :1、制 定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2、实 行 防 火 安 全 责 任 制 ,确 定 本 单 位 和 所 属 各 部 门 、岗 位 的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3、针 对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对 职 工 进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4、组 织 防 火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5、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完 好 、有 效 ;6、保 障 疏 散 通 道
3、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并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消防 安 全 疏 散 标 志 ;(二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职 责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由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确 定 ,一 般 包 括 仓 库 、集贸 市 场 和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这 些 单 位 除 履 行 上 述 第 一 款 规 定 的职 责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1、建 立 防 火 档 案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设 置 防 火 标 志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2、实 行 每 日 防 火 巡 查 ,并 建 立 巡 查 记 录 ;3、对 职
4、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4、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三 、火 灾 隐 患 的 确 定(一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确 定 为 火 灾 隐 患 :1、影 响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或 者 灭 火 救 援 行 动 ,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 ;2、消 防 设 施 不 完 好 有 效 ,影 响 防 火 灭 火 功 能 的 ;3、擅 自 改 变 防 火 分 区 ,容 易 导 致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的 ;4、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使 用 、储 存 易 燃 易 爆化
5、学 物 品 ,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 ;5、不 符 合 城 市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要 求 ,影 响 公 共 安 全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且 情 况 严 重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确 定 为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二 )在 用 人 防 工 程 在 检 查 时 发 现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确 定 为 火 灾 隐 患 :1、在 居 民 区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民 用 建 筑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存 放 易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2、平 时 用 于 人 员 居 住
6、、旅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人 防 工 程 ,只有 一 个 安 全 出 入 口 ,工 程 又 无 法 增 设 安 全 出 入 口 的 ;3、在 规 定 的 建 筑 面 积 和 容 纳 人 数 内 ,虽 然 有 竖 井 金 属 梯 直 通地 面 ,但 并 不 具 备 人 员 疏 散 条 件 的 ;4、工 程 内 未 按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防 排 烟 设 施 、自 动 喷 水灭 火 系 统 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5、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拆 改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改 变 防 火 分 区 ,容 易 导致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的
7、;6、在 地 下 商 场 内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属 性 商 品的 ;(三 )对 不 符 合 消 防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存 在 下 列 消 防 违 法 行 为的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改 正 :1、违 章 进 入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场 所 的 ;2、违 章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在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等 违 反 禁 令 的 ;3、将 安 全 出 口 上 锁 、遮 挡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堵 塞 疏 散 通道 的 ;4、消 防 设 施
8、 、火 灾 器 材 被 遮 挡 等 妨 碍 使 用 或 者 被 ?作 他 用 的 ;5、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或 者 防 火 卷 帘 下 堆 放 物 品 的 ;6、违 章 关 闭 消 防 设 施 、切 断 消 防 电 源 的 ;7、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生 产 、使 用 、储 存 销 售 或 者 销 毁 易 燃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8、其 他 应 当 立 即 改 正 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四 、建 筑 工 程 的 消 防 审 批(一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人 防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应 向 公 安 消 防 机构 申 报 办
9、 理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审 核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和消 防 验 收 。(二 )为 平 时 开 发 利 用 的 需 要 ,进 行 工 程 内 部 装 修 和 用 途 变 更的 人 防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规 定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建 筑 内 部 装 修设 计 防 火 审 核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审 查 和 消 防 验 收 。(三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开 办 商 店 、市 场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公 众 聚集 场 所 的 ,应 在 该 场 所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前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10、消防 安 全 检 查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检 查 合 格 并 出 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意见 书 后 方 可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四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设 置 30 张 床 位 以 上 或 者 建 筑 面 积 500?以上 的 宾 馆 饭 店 、旅 馆 、招 待 所 、集 体 宿 舍 等 人 员 居 住 场 所 的 ,应在 该 场 所 使 用 或 者 开 业 前 向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检 查 合 格 并 出 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意 见 书 后 方 可使 用 或 者 开 业 。国 家 和
11、本 市 人 防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摘 要一 、安 全 出 口 设 置1、防 火 分 区 的 划 分 宜 与 防 护 单 元 相 结 合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全 出 口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改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分 区 ,可 设 置 不 少 于两 个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防 火 门 ,但 应 设 置 在 不 同 的 方 向 。2、人 民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疏 散 楼 梯 间 ,在 主 体 建 筑 地 面 首 层 应 采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12、并 应 直 通 室 外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采 用 不 低 于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人 民 防 空地 下 室 与 地 上 层 不 应 共 用 楼 梯 间 ;当 必 须 共 用 楼 梯 间 时 ,应 在 地面 首 层 与 地 下 室 的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和 不 低 于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隔 开 ,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3、安 全 出 口 处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公 共 疏 散 出 口 内 、外 1.4m 范围 内 不 应 设 置 踏 步 ,疏 散 门 门 口 不 得 设 置 门 帘
13、、屏 风 等 影 响 疏 散的 遮 挡 物 。消 防 车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等 消 防 通 道 ,严 禁 堆放 物 品 。开 向 疏 散 走 道 及 楼 梯 间 的 门 扇 开 足 时 ,不 应 影 响 走 道 及楼 梯 平 台 的 疏 散 宽 度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不 应 计 作 安 全 出 口 ,应 按防 火 规 范 规 定 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设 置 疏 散 楼 梯 。对 于 在 住 宅 楼 下 ,做 为 商 场 市 场 用 途 的 人 防 工 程 ,与 住 宅 部 分 共 用 的 楼 梯 间 不 计入 安 全 出 入 口 数 量 。二 、安 全
14、 疏 散 规 定1、房 间 内 最 远 点 至 该 房 间 门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5m;房 间 门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或 至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防 火 墙 上 防 火 门 的 最 大距 离 :医 院 应 为 24m;旅 馆 应 为 30m;其 他 工 程 应 为 40m。位 于 袋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的 房 间 ,其 最 大 距 离 应 为 上 述 相 应 距 离 的 一半 。2、安 全 出 口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防 火 墙 上 的 防 火 门 、楼 梯 和疏 散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应 符 合 下 表 的 要 求 (单
15、 位 :m):疏散走道净宽工程名称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单面布置房间双面布置房间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1.40 1.50 1.60医院 1.30 1.40 1.50旅馆、餐厅 1.00 1.20 1.30车间 1.00 1.20 1.50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3、室 内 地 坪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面 高 差 不 大 于 10m 的 防 火 分 区 ,其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应 为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0.75m,室 内 地 坪 与 室 外 出入 口 地 面 高 差 大 于 10m 的 防 火 分 区 ,其 疏
16、散 宽 度 指 标 应 为 每100 人 不 小 于 1.00m;楼 梯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对 应 的 出 口 宽 度 。4、安 全 出 口 、疏 散 通 道 和 楼 梯 口 应 当 设 置 符 合 标 准 的 灯 光 疏散 指 示 标 志 。指 示 标 志 应 当 设 在 疏 散 通 道 和 转 角 处 距 地 面 的 墙面 上 ,标 志 中 心 点 距 地 面 高 度 应 在 距 室 内 地 坪 1m 以 下 的 墙 面 上 ,也 可 设 置 在 地 面 上 。标 志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0m。安 全 出 口 灯 光 指示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安 全 出 口 上 部
17、 的 墙 面 或 顶 棚 下 。具 体 设 置 标 准应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J01-611-2002)消 防安 全 疏 散 标 志 设 置 标 准 的 要 求 。5、疏 散 通 道 及 出 口 应 当 保 持 畅 通 ,严 禁 堆 放 任 何 物 品 。疏 散通 道 至 出 口 应 当 装 有 中 英 文 疏 散 说 明 和 图 案 灯 光 疏 散 标 志 ,并保 持 完 好 。疏 散 门 必 须 向 外 开 启 ,不 得 采 用 转 门 、卷 帘 门 、侧 拉门 。疏 散 通 道 内 应 当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灯 ,其 最 低
18、 照 度 值 不 应 低于 5Lx,并 保 证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时 间 在 30 分 钟 以 上 。三 、设 备 设 施1、人 防 工 程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安 装 设 置消 防 设 备 设 施 ,并 保 证 完 好 、有 效 ;2、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m2、无 采 光 窗 井 的 人 员 停 留 房 间 应 设 置机 械 排 烟 口 ;有 采 光 窗 井 的 人 防 工 程 ,可 利 用 采 光 窗 自 然 排 烟 ,符 合 自 然 排 烟 口 面 积 大 于 该 房 间 面 积 2%的 ,可 不 设 置 机 械 防 烟排 烟 设
19、 施 。3、人 防 工 程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1)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 m2,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间 、大 厅 和 丙 、丁 类 生 产 车 间 ;(2)总 长 度 大 于 20m 的 疏 散 走 道 ;(3)电 影 放 映 间 、舞 台 等 。4、自 然 排 烟 口 的 总 面 积 大 于 该 防 烟 分 区 面 积 的 2%时 ,宜 采用 自 然 排 烟 ;自 然 排 烟 口 底 部 距 室 内 地 坪 不 应 小 于 2m,并 应 常开 或 发 生 火 灾 时 能 自 动 开 启 。5、下 列 人 防 工
20、 程 和 部 位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1)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m2 的 人 防 工 程 ;(2)电 影 院 、礼 堂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和 避 难 走 道 。6、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m2 的 必 须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系 统 ;大 于 500m2 小 于 1000m2 的 人 员 停 留 、居 住 场 所 应 设 置 简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7、下 列 人 防 工 程 和 部 位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1)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m2 的 人 防 工 程 ;(2)大
21、于 800 个 座 位 的 电 影 院 和 礼 堂 的 观 众 厅 ,且 吊 顶 下 表面 至 观 众 席 地 坪 高 度 不 大 于 8m 时 舞 台 使 用 面 积 大 于 200m2 时 ;观 众 厅 与 舞 台 之 间 的 台 口 宜 设 置 防 火 幕 或 水 幕 分 隔 ;(3)当 采 用 不 包 括 背 火 面 温 升 作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条 件 的 防 火 卷帘 代 替 防 火 墙 或 防 火 门 时 ,其 卷 帘 两 侧 应 设 独 立 的 闭 式 自 动 喷水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喷 头 间 距 应 为 2m,喷 头 与 卷 帘 距 离 应 为0.5m,系 统
22、 喷 水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00h。有 条 件 时 ,也 可 设 置水 幕 保 护 ;(4)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5)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2 的 地 下 商 店 ;(6)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2,设 置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商 店 、对 外 营业 餐 厅 及 其 厨 房 、地 下 室 旅 馆 等 应 设 置 简 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8、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人 防 工 程 的 使 用 性 质 确定 ,并 报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9、下 列 人 防 工 程 或
23、 部 位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1)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2 的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和 小 型 体 育 场 所 ;(2)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m2 的 丙 、丁 类 生 产 车 间 和 丙 、丁 类 物品 库 房 ;(3)重 要 的 通 信 机 房 和 电 子 计 算 机 机 房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和 变配 电 室 ,重 要 的 实 验 室 和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库 房 等 。(4)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10、灭 火 器 应 设 置 在 明 显 和 便 于 取 用 的 地 点 ,且 不 得 影 响 安全
24、疏 散 。灭 火 器 应 设 置 稳 固 ,其 铭 牌 必 须 朝 外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宜设 置 在 挂 钩 、托 架 上 或 灭 火 器 箱 内 ,其 顶 部 离 地 面 高 度 应 小 于1.50m;底 部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0.15m。灭 火 器 不 应 设 置 在 潮 湿或 强 腐 蚀 性 的 地 点 ,当 必 须 设 置 时 ,应 有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一 个灭 火 器 配 置 场 所 内 的 灭 火 器 不 应 少 于 2 具 。每 个 设 置 点 的 灭 火器 不 宜 多 于 5 具 。11、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损 坏 或 者
25、 擅 自 挪 用 、拆 除 、停 用 消 防设 施 、器 材 ,不 得 埋 压 、圈 占 消 火 栓 ,不 得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不 得 堵塞 消 防 通 道 。对 火 灾 隐 患 应 及 时 消 除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置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应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的 。四 、安 全 用 电1、人 员 停 留 房 间 用 电 应 采 用 TT、TN-C-S 或 TN-S 接 地 方 式 ,并 进 行 总 等 电 位 联 结 ;电 气 线 路 应 采 用 符 合 安 全 和 防 火 要 求 的 敷设 方 式 配 线 ,导
26、线 应 采 用 铜 线 ,所 有 电 气 线 路 需 穿 金 属 管 或 用 难燃 硬 塑 料 管 保 护 ,横 穿 通 道 的 导 线 应 当 采 取 固 定 保 护 措 施 ,不 得外 露 。2、进 户 线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10mm2,分 支 回 路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2.5 mm2;空 调 电 源 插 座 、电 源 插 座 与 照 明 ,应 分 路 设 计 ,卫 生 间 电 源插 座 宜 设 置 独 立 回 路 ;除 空 调 电 源 插 座 外 ,其 它 电 源 插 座 电 路 应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每 户 应 设 置 电 源 总 断 路 器 ,并 应 采 用
27、 可 同 时断 开 相 线 和 中 性 线 的 开 关 电 器 ,总 电 源 进 线 断 路 器 ,应 具 有 漏 电保 护 功 能 。配 光 和 照 明 用 的 灯 具 表 面 高 温 部 位 不 得 靠 近 可 燃 物 ,移 动 式 的 灯 具 应 当 采 用 橡 胶 套 电 缆 ,插 头 和 插 座 应 当 保 持 接 触良 好 。3、禁 止 使 用 不 合 规 格 的 保 险 装 置 。严 禁 个 人 拉 设 临 时 线 路 。五 、装 饰 装 修1、装 饰 房 屋 不 得 擅 自 改 造 、改 变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不 得 擅自 拆 除 人 防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28、 。室 内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必 须 选 用 依 照 产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的 材 料 。2、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应 妥 善 处 理 装 修 效 果 和 使 用 安 全 的 矛盾 ,积 极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和 难 燃 性 材 料 ,避 免 采 用 在 燃 烧 时 产 生大 量 浓 烟 或 有 毒 气 体 的 材 料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理 。3、建 筑 内 部 装 修 不 应 遮 挡 消 防 设 施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及 安 全 出口 ,并 不 应 妨 碍 消 防 设
29、 施 和 疏 散 走 道 的 正 常 使 用 。因 特 殊 要 求 做改 动 时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规 范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筑 内 部 消 火栓 的 门 不 应 被 装 饰 物 遮 掩 ,消 火 栓 门 四 周 的 装 修 材 料 颜 色 应 与消 火 栓 门 的 颜 色 有 明 显 区 别 。公 共 用 房 、客 房 及 疏 散 走 道 内 的 室内 装 饰 ,不 得 将 疏 散 门 及 其 标 志 遮 蔽 或 引 起 混 淆 。4、建 筑 内 部 装 修 不 应 减 少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出 口 和 疏 散 走 道 的设 计 所 需 的 净 宽 度 和 数 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