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简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时的涉税事项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上的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合并、重组、分立等行为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