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