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蚌埠市奖蚌埠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三条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是我市各类开发区负责人。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第四条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第五条成功介绍的标准为: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3、不包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