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部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各部门或治理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根据需要成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构组 长:刘恒雄副组长:王光海成 员:陈文、余德江、刘昌平、任宏、余登富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四)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