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大 中 小】标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