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