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