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 施 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