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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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1 一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统一污水处理成本核算标准和口径,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1 号)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 42 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4151 号) 、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环保部标准 HJ2038-2014)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简称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镇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二、成本监审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三、定价成本构成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中水等其他业务利润、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等构成。一 2 一当由政府财政资金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时: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污水收集

3、输送成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中水等其他业务利润-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当由政府财政资金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时: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由政府财政资金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销售中水等其他业务利润-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一)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动力费、折旧费、修理费、检验检测费、其他费用。直接材料包括水费、其它费用。(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是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过程发

4、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动力费、折旧费、修理费、检验检测费、其他费用。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水费、低值易耗品、燃料、其他直接材料。(三)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一 3 一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动力费、折旧费、修理费、检验检测费、污泥转运、填埋焚烧费、药剂费、其他费用。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四)期间费用构成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四、主要指标解释(一)污水年排放量,指根据城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测算的年污水排放

5、总量。( 二) 污 水 年 收 集 量 , 指 由 城镇污 水 管 网 收 集 的 污 水 总 量 。(三)污水年处理量,指通过各种途径处理的年污水处理总量。(四)污水收集率,指污水年收集量与污水年排放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污水收集率污水年收集量污水年排放量100%(五)污水处理率指污水年处理量与污水年排放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率= 污水年处理量污水年排放量100%(六)设计日处理能力是指污水处理厂每日历天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设计年污水处理量(立方米)日设计处理能力(立方米/日)(365 日18 日),其中 18 日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七)集排水管网

6、长度指收集、输送和排放污水,并已投入使用的管网总长度。一 4 一(八)污水再生利用量,指各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利用的水量,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和城市杂用等方面的水量。污水再生利用率,指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量 年 污 水 处 理 量 100%( 九 ) 污 水 收 集 服 务 面 积 , 指 经营者污 水 收 集 所 覆 盖 的 城 区面 积 。(十)污 水 设计厂设计规模,指经营者年处理(收集)污水的能力。(十一)平均日处理量,指一年的总处理(收集)量除以全年的实际处理(收集)天数所得的数值。(十二

7、)企业年污水收集总量,指经营者的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实际全年收集的污水总量。(十三)企 业 所 有 权 类 型 包 括 国 有 、 中 外 合 资 、 外 商 独 资 、民 营 、 其 他 。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企业、其他。经营方式:按市政管理、托管运营、特许经营(委托经营、BOT、TOT)等类型填报。(十四)主营业务营运成本,指经营者进行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而发生的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总和。(十五)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从事污水处理经营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六)职工

8、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人员的一 5 一各种工资薪酬,即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十七)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污水处理生产的材料成本。污水处理生产中所耗费的直接材料成本,主要是从原材料存货的采购成本或其它渠道的取得成本转化过来的。生产领用材料的成本计价应当符合实际,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材料成本。(十八)折旧,指对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

9、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十九)药剂费,指经营者进行污水净化、深度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药剂、微生物制剂等费用。(二十)动力费,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基本电费指供电部门按污水处理经营者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电度电费指供电部门按污水处理经营者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二十一)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收集处理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1.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

10、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一 6 一含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专业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财产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2.销售费用是指污水收集处理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净化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代征(代收)手续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营业费用。3.财务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减

11、汇兑收益) 、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二十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从事污水处理经营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二十三)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和其它业务共同使用人员、资产等资源而产生的共同费用。成本监审时,与污水处理业务无关的费用需扣除,不得进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五、成本审核方法(一)职工薪酬的审核方法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污水处理行业规定的定岗定员标准上限(详见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参照表)。一 7 一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

12、值中的较低值: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2 倍。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据实核定,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部分应予核减,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部分不予核增。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 2%、14%和 2.5%。(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核方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1.依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2.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3.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

13、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4.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有关要求,并参照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件 2)执行。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 残 值 率 原 则 上 按 3-5 计 算 。5.由财政资金建设的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其后续改良支出较大的,可参考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资产若经政府批准可以计提折旧,并计入定价成本。一 8 一6.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年限,即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

14、旧年限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7.无形资产摊销原则上按受益期平均计入成本。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建筑物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单独记帐的,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一般按 10 年摊销。(三)特许经营权费用审核方法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经营者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经营者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四)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五)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单位产品消耗数量的核定方法:超过行业标准上限的,按行业标准上限核定;低

15、于行业标准下限的,按行业标准下限核定。直接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按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或直接进入成本。药剂费按实际用量和公允价格计算。(六)修理费的审核方法:经营者为维持污水处理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七)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与污水处理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按照收入比分摊成本费用。(八)贷款利息支出应当根据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一 9 一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

16、贷款利息。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 80%的,按投资总额的 80%核定贷款利息。(九)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即其它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处理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时应当从污水处理总成本中扣除其它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十)销售中水、堆肥等其他业务利润冲减污水处理总成本。(十一)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中已含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则污泥处理处置成本不单独核算。污水收集输送管网和污水处理运行装置及泵站为不同经营者时,应分别核定污水收集输送成本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

17、并汇总计算。(十二)年污水处理量的核定方法1.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 60%的,按设计能力的 60%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 60%的,据实核定。2.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后三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 75%的,按设计能力的 75%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 75%的,据实核定。 (十三)成本监审原则上应以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总帐余额表、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为审核基础,并对经营者财务成一 10 一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按照成本监审技术规范要求核定定价成本。经营者财务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十四)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经

18、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工程量清单和有关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照周边经营者生产成本水平,核定临时定价成本。(十五)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与污水处理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污水处理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5.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6.对外投资等支出;7.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8.其他不合理支出。附件:1.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至表六)2.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3.污水处理劳动定员参照表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调查表5.污水处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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