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一、申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申报范围 a)宾馆、旅馆;b)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c)商场、市场、集贸市场;d)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e)体育场馆、会堂;f)公共娱乐场所;g)其他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三、申报资料 我们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时,将查验下列资料,请您按照下列所列资料要求整理齐全。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