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征求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现将市商委起草的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送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理由及依据,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回复我办,并将电子文档传送以下邮箱:。附件: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联 系 人: 工交文教法制处 曾静 联系电话:63898250 13508366509传 真:6389851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酒类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和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管理体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酒类生产、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
3、检疫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 25 令号)第五条,商 务部
4、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第(七)项,承担商贸流通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按有关 规定对畜禽屠宰、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拍卖、典当、租赁、木材节约、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 液化石油气、散装水泥、酒类等重要商品经营的管理,按有关规定 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内设机构第(十七)项,酒 类管理处(重庆市酒类管理局)。负责酒类商品 产销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酒类行业规范和标准, 负责酒类商品流通许可、备案、溯源管理,审批酒类(除白酒)生产许可。第四条【配合协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务主管部
5、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协会作用】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咨询、协调和服务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3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许可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6、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 产 活动。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酒类生产者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酒类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酒类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酒类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九)产品执行的酒类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4(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8、和设备布局图;(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许可条件】 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的产业规划和发展政策;(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三)有与所生产酒类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测、检验化验等设备设施;(四)有与所生产酒类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9、;(五)有与所生产酒类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六)有健全有效的质量、卫生、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七)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八)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 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 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10、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5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 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11、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 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
12、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 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13、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九条【审查决定】 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14、定,并说明6理由。工业产 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 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 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 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
15、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变更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许可有效期内,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准换证或者期满未申请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许 可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 项的, 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
16、政机关 应 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 生产的, 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换证申请
17、;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 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 应当重新申请,重新 发证 ,重新 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7算。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生 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 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
18、法办理变更手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产品要求】 生产酒类所使用的基础酒或者食用酒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酒类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酒类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签标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
19、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 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 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
20、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 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 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8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
21、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进货查验】 酒类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添加剂等,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料、添加剂,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添加剂。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原料、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生产原料、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22、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三条【出厂检验】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
23、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9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 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 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生产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酒类生产行为:(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酒
24、类的;(四)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六)伪造、仿造、篡改、假冒其它酒类生产者的厂名、厂址、包装、装潢、注册商标、防伪标识以及其他特殊专用标识;(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产品质 量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 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5、 企 业应当在食品生 产许 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五条【批发许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的,应当依法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非本市生产的酒类的,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发本市生产的酒类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0酒类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批发其生产的酒类时,不需要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但批发非自产的酒类时,应当依法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的食品生 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
26、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及仓储场地证明复印件;(五)酒类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进口酒类批发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经销授权书复印件。第十七条【许可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四)有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相适应的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