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实 施 细 则第 一 条 为 妥 善 做 好 我 市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4 103 号 )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省 建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5 号 )、 关 于 规 范 我 省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经 办 管 理 工 作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5 167 号 ) 和 中 山 市 进 一 步做 好 建
2、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中 人 社 发 2015 270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制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是 指 在 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承 包 单 位 和施 工 单 位 。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 铁 路 工 程 、 水 利 工 程 等 相关 行 业 的 单 位 可 以 参 照 执 行 。本 细 则 所 称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是 指 在 建 设 项 目 下 使
3、用 的 ,参 与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经 营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作 业 , 符 合 法 定 劳动 年 龄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包 括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中 的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和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第 三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工 企 业 , 应 当 依 法 为 其 职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建 筑 施 工 企
4、业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 应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加我 市 社 会 保 险 。对 不 能 按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 流 动 性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实 行 按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可 在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中 优 先 办 理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手 续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工 程 概 算 中 将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单独 列 支 ,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 不 参 与 竞 标 , 并 由 施 工 承 包 单位 一 次 性 代 缴 本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费 , 覆 盖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的 所有 职
5、工 ,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等 使 用 的 一 线 务 工 人 员 。工 程 实 施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建 设 项目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建 设 单 位 将 专 业 工 程 发 包 给 专业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的 , 由 该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办 理 该 专 业 工 程 的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第 五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的 地 方 税 务 分
6、 局 申 请 办 理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工 伤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一 次 性 缴 纳 本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费 。对 按 规 定 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在 本细 则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但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 施工 承 包 单 位 也 应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并 一 次 性 缴 纳 工 伤 保险 费 。 其 应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该 工 程 的 剩 余 工 期 计 算 , 用 办理 参 保
7、缴 费 手 续 当 天 ( 不 含 当 天 ) 的 剩 余 施 工 天 数 除 以 合同 约 定 施 工 天 数 再 乘 以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应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核 算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中 一个 镇 ( 区 ) 的 地 方 税 务 分 局 申 请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第 六 条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局 根 据 全 市 建 筑 业 上年 度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按 照 “以 支 定 收 、 收 支 平衡 ”的 原 则 , 提 出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8、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费 率 调 整或 浮 动 意 见 。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工 伤保 险 费 使 用 、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率 以 及 建 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水 平 等 综 合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我 市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的 费 率 政 策 。第 七 条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含 有 参 保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工程 总 造 价 、 工 程 地 点 、 工 期 等 内 容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9、目 中 标 通知 书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承 接 工 程 通 知 书 、 建 设 项 目 建设 合 同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的 分 包 合 同 原 件和 复 印 件 , 分 包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三 ) 已 经 开 始 施 工 的 在 建 建 设 项 目 , 还 需 提 供 项目 建 设 开 工 通 知 书 、 工 程 财 务 报 表 等 能 证 明 工 程 完 成 进 度的 材 料 。第 八 条 地 税 部 门 应 以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作 为 参 保 单
10、 位 ,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承 包单 位 、 合 同 总 造 价 、 计 划 开 工 和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等 基 本 信 息 。在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手 续 , 并 足 额 缴 纳 工 伤保 险 费 后 , 由 地 税 部 门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式 样 详 见 附 件 1) ,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的 证 明材 料 。第 九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时 , 应提 交 由 地 税 部 门 出 具 的 建 设
11、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 作 为保 证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的 具 体 措 施 之 一 。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未 落 实的 项 目 , 住 建 部 门 不 予 核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未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的 在 建 项 目 未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住 建 部 门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后 , 要及 时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参 保 信 息 登 记 ,确 认 建 设 项
12、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应 在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30 日 内 登 记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 对 按规 定 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在 本 细 则 实 施 前已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但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也 应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后 30 日 内 登 记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第 十 一 条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未 报 建 的 建 设 项 目工
13、伤 保 险 期 限 为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格 之 日 止 ;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已 报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伤保 险 期 限 为 参 保 缴 费 次 日 起 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第 十 二 条 因 拆 迁 问 题 、 发 包 方 过 失 、 天 气 影 响 或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建 设 项 目 延 期 竣 工 的 , 施 工 承 包 单位 应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满 前 30 日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经 办 机 构 备 案 , 办 理
14、 延 长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手 续 。因 建 筑 工 程 量 追 加 等 原 因 导 致 建 设 项 目 延 期 竣 工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向 原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 税 部 门 提 供 建设 单 位 出 具 的 追 加 工 程 造 价 、 追 加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等 证 明 材料 , 按 新 增 工 程 的 造 价 和 施 工 期 限 补 交 工 伤 保 险 费 , 并 到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 办 理 延 长 工 伤 保 险 期限 手 续 。未 及 时 申 报 延 期 的 ,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15、到 原 施 工 许 可 证上 记 载 的 合 同 工 期 终 止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延 期 开 工 或 者 开 工 后 因 故停 工 的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持 主 管 部 门 或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方确 认 的 停 工 通 知 等 材 料 , 到 参 保 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办 理 中 止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手 续 , 重 新 开 工 时 需 办 理 工 伤 保 险期 限 启 动 手 续 , 中 止 期 间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有 效 工 伤 保 险 期限 内 。第十四条 住 建 部 门 在 核 发 施 工 许
16、 可 证 及 对 建 设 项 目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时 ,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合 同 总 造 价 、 计 划 开 工 和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等基 本 信 息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与 地 税 部 门 审 核 的 相 关信 息 不 符 的 , 应 要 求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补 正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未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 应 及 时 告 知 地 税 部 门 进 行 追 缴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施
17、 工 许可 证 及 其 变 更 证 明 等 材 料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本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补 充 、 备 案 , 发 现 建 设 项 目 未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 应及 时 告 知 地 税 部 门 追 缴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开 工 前 取 消 , 或 者 建 筑 施 工单 位 失 去 承 包 资 格 , 总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持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原 件 、 住 建 部 门 的 确 认 材 料 等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税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第 十 六
18、 条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了 按 建 设 项 目 参 加工 伤 保 险 后 , 又 将 该 工 程 分 包 的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在 与 分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时 ,应 同 时 签 订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2) , 并 发 给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盖有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部 公 章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证 的 复 印 件 , 作 为 分 包 合 同 的
19、组 成 部 分 。 并 应 及 时 将 分 包合 同 和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更 换 施 工 承 包 单位 的 , 由 原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和 更 换 后 的施 工 承 包 单 位 , 持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原 件 、 建 设 单
20、 位 与 原施 工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终 止 施 工 的 协 议 、 建 设 单 位 与 更 换 后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住 建 部门 的 确 认 材 料 等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地 税 部 门 办 理 参保 变 更 备 案 手 续 。原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办 理 了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议 和 分 包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的 , 更 换 后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在 与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同 时
21、 , 重 新 签 订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 并 至相 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做 好 建 设项 目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的 各 项 工 作 , 负 责 督 促 分 包 单 位 、 专 业承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在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期 建 立 职 工 花 名册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台 帐 ,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内 施 工人 员 实 行 动 态 实 名 制 管 理 。施 工 总 承 包
22、单 位 应 于 每 月 25 日 前 将 该 月 建 设 项 目 实际 施 工 人 员 的 花 名 册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台 帐 , 以及 分 包 合 同 和 关 于 代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协 议 报 工 程 所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在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后 , 具 备用 人 单 位 资 格 , 使 用 劳 动 者 的
23、分 包 方 或 者 承 包 方 应 在 事 故发 生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通 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 并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向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提 出 工 伤 认 定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跨 镇 ( 区 ) 的 , 向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镇(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地 和 生 产 经 营 地不 在 同 一
24、统 筹 地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 已 参 加工 伤 保 险 的 , 向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 向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地 社 会 保 险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时 , 应 提交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施 工 许 可 证 、 工 伤 保险 缴 费 凭 证 , 以 及 附 有 关 于 代 缴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工 伤 保险 费 的 协 议
25、 的 分 包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以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向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备 案 的 职 工 花 名 册 、 考 勤 记 录 、工 资 发 放 表 等 资 料 确 定 劳 动 用 工 关 系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治 疗 工 伤 应 当 在 签 订 工伤 保 险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到 就 近的 医 疗 机 构 急 救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工 伤 认 定 、 劳 动 能 力 鉴定 和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26、 社 会 保 险 法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等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工伤 认 定 申 请 的 , 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到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之 日 止所 发 生 的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等有 关 费 用 由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时 已 开 工 的 建 设项 目 , 施 工 承 包 单
27、位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次 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建设 项 目 职 工 , 其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用 人 单 位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定 支 付 。第 二 十 七 条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工 伤 职 工 和 工 亡 职 工供 养 亲 属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规 定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不受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的 限 制 。 其 中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支 付 工 伤 保 险 长 期 待 遇 的 , 不 得 改 为 一
28、 次 性 支 付 的 办 法 支付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建 设 项 目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内 发 生 工 伤 、工 伤 保 险 期 限 终 结 时 尚 未 完 成 工 伤 认 定 或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建 筑 业 职 工 , 其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应 继 续 保 证 其 医 疗 救 治 和 停工 留 薪 期 的 法 定 待 遇 , 待 完 成 工 伤 认 定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依 法 享 受 参 保 职 工 的 各 项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其 中 应 由 用 人 单位 支 付 的 待 遇 , 工 伤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要 按 时
29、足 额 支 付 ,也 可 以 根 据 工 伤 职 工 意 愿 一 次 性 支 付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工 与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因 工 伤待 遇 发 生 争 议 的 , 按 照 国 家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项 目职 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 依 法 由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或 应 承 担 其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的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三
30、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具 有 用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分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 业 务 )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该 组 织 或 个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发 生工 伤 的 , 发 包 单 位 与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制 作 建 设 项 目 参 加工 伤 保 险 公 示 牌 ( 详 见 附 件 3)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著 位 置张 贴 公 示 。第 三 十 三 条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 通 过 建 立 健全 建 筑 行 业 工 联 会 、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会 、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工 会等 多 种 形 式 , 努 力 将 建 筑 施 工 一 线 职 工 纳 入 工 会 组 织 ,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