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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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川林会20155 号) (以下简称办法 ) ,规范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向四川省林学会申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认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四川省林学会(以下简称“省林学会” )提交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第四条 申请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或事业单位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六)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页)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页) ;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在岗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

3、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七)办公场所证明,拥有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五条 对证书有效期满,需延续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等级或者申请等级升级的,除需提交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二)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以上

4、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六条 因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按规定提交第四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二)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四)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

5、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七条 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八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附件三) ;(二)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九条 材料

6、要求:(一)申请单位需填写申请表并发送至四川省林学会邮箱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正式申报;(二)所有申请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并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三)附件材料一律采用 A4 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五)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一表 6 中的顺序相对应;(六)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附件一表 11 中的顺序相对应。

7、第十条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省林学会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林学会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省林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定期提请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上对认定结果进行 7 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 。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由省林学会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初步认定资质;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四川省

8、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由省林学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印制、核发,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第十三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分为正本(1 套)和副本(2 套)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见附件四) ,向省林学会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向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需开展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第十六条 省林学会对持证单位每年的业绩情况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

9、进行备案,备案的起始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1日-31 日。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对持证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有责任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七条 省林学会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后核实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或者注销其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一)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业务材料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资质证书的;(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它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四)在造林营林施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

10、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五)其它不适于继续从事造林营林施工工作的。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表 1承 诺 书四川省林学会:我们 (单位名称)已经认真阅读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造林营林资质申请工作。此次填报的四川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如经审核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 (接受/不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表 2申 请 人 情 况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现有资质情况及业务范围此次申请内容 首次申请 升级 延续 重新核定 一级 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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